兩名男子涉被控襲警、企圖搶槍等共4罪罪成,今(17日)於區域法院進行求情,法官謝沈智慧指至今未收到首被告法律代表任何一份……

有網民於前年10月13日發起「18區開花」示威,數名男女涉旺角「搶犯」並「飛踢」警員,有份加入出拳搶犯的男子及獲協助逃走的學生,分別被控襲警、企圖搶槍及拒捕等共4罪。早前首被告承認襲警及非法集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搶槍罪成,次被告男學生則拒捕罪成。案件今(17日)於區域法院進行求情,法官謝沈智慧指至今仍未收到首被告法律代表的求情文件,雖理解大律師受案情情節及法律指示所限,但怒斥未有盡其責任,「依家我做佢大律師定你做佢大律師呀?好似我仲著緊過你」。辯方稱被告明白控罪嚴重,接受「冇咩求情因素」。被告所涉的企圖搶槍罪量刑起點可達7年,案件押後10月8日判刑。

甫開庭,法官指已一早收到次被告陳家俊(18歲)的求情陳詞,惟首被告謝信誠(31歲)律師代表至今未呈交求情書面陳詞,一直杳無音訊,甚至當法庭去信及致電謝的代表大律師張錦熙時,其秘書僅回覆指「無補充,沒有其他可協助法庭」。法官怒斥:「你第一份陳詞都未有,又點會有下一份陳詞呢?」

理解大狀受案情及指示所限但有責任協助法庭

法官不滿張大狀的求情只提及被告幾句背景,卻未有援引任何案例就刑期求情,或提及案例中哪些控罪元素適合本案等。法官表示理解大律師受案情情節及法律指示所限,但強調大律師亦有其責任為當事人求情及協助法庭判刑。張大狀終向法官致歉,同意「寫低咗係會比較理想」。

法官謝沈智慧

張大狀在庭上為首被告求情時,提及其襲警及企圖搶劫為單一、同日事件,故不屬加刑因素。法官聞言表示:「不如我幫你啦⋯⋯因為襲警係企圖搶劫的一部分。」她反問:「依家我做佢大律師定你做佢大律師呀?好似我仲著緊過你咁。」張大狀多次重申,被告明白搶槍控罪嚴重,不想浪費法庭時間。

法官參考「茆廣生案」,討論被告企圖搶槍罪刑期,若涉及武器攻擊或涉襲擊頭,量刑起點均可為監禁7年。被告當時聯同他人犯案,有人手持伸縮棍,惟被告沒持武器,只用拳頭攻擊,因此角色較輕。惟法官隨即反駁指被告罪責與他人相同。

大律師張錦熙

一時失控為救人才出拳 「接受冇咩求情因素」

張大律師續指被告當日角色原是示威者,強調當日集會只有一少撮人行使暴力、時間不長,被告只是一時失控、為了「救人」才犯案,形容這是突發事件。法官指被告曾承認決意拳打警察頭部,是想令其身體受嚴重傷害,質疑被在與他人有共識下襲警又豈是突發事件。張大律師續指,被告同意在警員被踢了一腳後才加入襲擊,完全接納此為加刑因素,又表示「接受冇咩求情因素」。

斥次被告由家人付錢求醫治抑鬱但仍示威

至於次被告的求情,法官直指被告的更生中心等報告內容自相矛盾,質疑被告於前年8月因另一宗太古集結案被捕,自言其後患上抑鬱症,卻又有動力繼續去參與示威並犯下本案,質問:「冇意志、冇動力,瞓唔到覺,又食唔到嘢,但又有動力去示威?」。辯方透露被告的母親受工傷所困、胞姐亦有病在身,法官指責被告獲家人付錢看私家醫生治療抑鬱症同時仍參與示威。法官又批評,被告在求情信中稱擔心港人自由,卻在未清楚反對逃犯修訂條例的理據就參加集會。

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後對家人有極大愧疚,希望判以短期監禁代替更生中心或教導所,以盡快出來繼續學業及兼職工作幫補家計。法官接納被告為品學兼優的人,惟被告年輕,除非有迫不得已情況,否則不能違背法律判監。

案件編號:DCCC 5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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