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大股東黎智英被控違反國安法,保安局今年5月凍結黎智英若干財產,包括他持有的71%壹傳媒股份。在囚的黎智英7月入……

壹傳媒集團大股東黎智英被控違反國安法,保安局今年5月凍結黎智英若干財產,包括他持有的71%壹傳媒股份。在囚的黎智英7月入稟要求高等法院宣告,凍結股份的效力不涵蓋行使股份附帶的投票權,日前聆訊時表明冀投票令壹傳媒順利清盤。法官陳健強今頒判詞,判黎敗訴,明言法庭應重視執法部門意見,國安法目的是防範和制止國安罪案,包括預防利用財產資助國安罪案,故應廣闊地詮釋涵蓋範圍。除非黎取得許可,否則不能投票。

保安局引用《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3凍結黎智英財產,「除根據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該財產」。案件爭議在於「處理」一詞是否包括行使股份附帶的投票權。

判詞指「直接或間接」「處理」的詞義廣泛,加上國安法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國安罪案,應廣闊地詮釋附表3涵蓋範圍,其作用包括預防利用財產資助國安罪案、避免處理財產結果影響調查和辦案、保存犯罪有關財產待日後充公等等。附表3設有特許授權機制,正是因為無法事先列明允許或禁止甚麼行為。

特許機制已平衡私有財產權和國安法目的

法官續指,財產權並非絕對,難以理解為何凍結令影響股份本身,但不影響股份附帶的重要權利。儘管「處理」一詞有些不精準,但很難找到更好的字眼。特許機制已緩和附表3的嚴苛程度,平衡了私有財產權和國安法目的。

黎智英一方陳詞指,黎行使投票權不可能損害凍結令的效用,但法官不同意。法官指考慮國安風險時,法庭應適當地重視執法部門的意見,而保安局已拒絕特許黎智英無限制行使投票權。

引台灣物業交易為例指須對黎抱懷疑

判詞指壹傳媒過去大半年有數項重大財務交易,可能影響公司市值。判詞列舉,去年12月黎智英書面授權出售壹傳媒台灣物業,作價4.7億港元;今年4月壹傳媒提早還債1.5億元予黎,相當於集團當時資金的3份之1;4月和7月壹傳媒再洽談出售台灣資產,包括以近1.4億元出售物業。

法官表示,法庭未獲告知上述交易得益的下落。黎在呈堂誓章稱,有關去年12月台灣物業的交易他看漏了眼,其餘交易他沒有參與決定。法官認為,黎是集團大股東,提早還債一事更是直接跟他有關,對其說法必須抱懷疑。無論如何,交易反映若黎可無限制投票,可導致集團資產流失,削弱日後可能被充公的股份的價值。

認同黎可委任外國代理人任董事危害國安

保安局陳詞指,理論上黎可運用投票權使用公司資金支援顛覆活動,也可委任敵視中國的國家的代理人入董事局,從而危害國家安全。法官接納局方例子。判詞說,黎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等嚴重國安罪行,他亦擁有大量財富,如果法庭以為黎身為大股東無限制地行使投票權,是絕不會損害凍結令效用,可謂天真。

法官引述詐騙罪案例,案例指騙徒會想出無數新手法騙人,因此有些罪行的定義需比正常更廣泛或模糊,以保障大眾;同樣思路也適用於保障國家安全。

中央在市民恐懼香港不復還時立法出手護港

法官說明國安法立法背景時指,國安法在香港歷史關鍵時刻實施,絕大部份人均無法逃避街頭暴力的壓迫,令人恐懼昔日的香港將不復還,正是此際中央出手保護香港,堵塞法律漏洞。

原申請法庭特許投票清盤但暫擱置

黎智英入稟時同時申請,如果投票權受凍結,則請法庭特許他無限制行使投票權。判詞指保安局在本案候審期間,得悉壹傳媒4名董事全數辭任,並發現集團至少58間附屬公司的董事亦有變動,這批公司目前的董事只有兩名地址位於美國的人士。局方指最新發展對於特許申請的風險評估有重大影響。

黎智英向法庭表示不知道事態變化,法官指黎身為大股東,對黎所言感到意外,認為即使黎在囚,通訊也不至於隔絕。黎因應壹傳媒情況變化,修訂要求,只申請准許投票將公司清盤。法官聆訊時表示,法庭不適合評估黎的申請有什麼國家安全風險,黎應先向保安局重新申請特許,若有爭議才上庭解決。黎遂決定暫時擱置特許申請。

【案件編號:HCMP9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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