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聽障男生作供時或「聽錯」未獲公平審訊 原審多處出錯判襲警罪上訴得直重審
聽障男生羅鎮傑被指前年9月在港鐵銅鑼灣站外搶奪警司的胡椒噴霧,最終被裁定襲警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羅提出上訴,今獲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並獲批訟費,案件發還重審。法官張慧玲相信上訴人作供時有可能「聽錯」,認為他沒得到公平審訊,批評原審裁判官多處出錯,直斥「代表律師搞錯,主控又冇出聲,個官又懵咗」。她反問:「有時聽覺正常都未必可以理解(控方提問),更何況係一個聽力有問題嘅人?」
准被告離開犯人欄坐律師桌
開庭時,上訴人羅鎮傑(20歲)坐在有玻璃幕的犯人欄內,身邊是戴上半透明口罩的傳譯員,透明的位置能看見嘴唇,以供上訴人讀唇。法官張慧玲詢問,羅能否聽見庭上的對話,傳譯員數次覆述後,羅始表示聽見。張官見狀表示:「要咁大聲先聽到呀?」容許羅離開犯人欄,坐在後排的律師桌。
羅鎮傑早前被控於去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X,經4天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鄭紀航裁定罪成,在更生中心服刑7星期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法官張慧玲今未待上訴方作完整陳詞,便率先指出本案有多處不公平的情況。
辯方案情「認衝動打警」非出自被告
張官引述原審時「案中案」主問的證供,上訴人供稱他因被胡椒噴霧噴中雙眼,被捕後要求洗眼,有警員此時要求他道歉,他表示:「一時衝動,對唔住阿sir,畀次機會我。」原審裁判官鄭紀航「似乎聽唔清楚」,向辯方大律師麥雅媛詢問句子是否應為「一時衝動打警察」,辯方同意。
然而,根據上訴人的指示,他道歉後有警員指:「你係咪話你打差人呀?」故此,從辯方案情而言,打警察一說應出自警員,而非上訴人。張官直言:「官同律師一齊犯錯⋯其實佢冇同意過打差人,對裁決影響好大。」
代表律師不熟交替程序 主控又唔出聲 嗰官又懵咗
張官又批評,代表律師明顯不熟悉交替程序,誤將上訴人在「案中案」有關招認的證供,採納至一般事項的辯方案情。然而,不論是主控抑或原審裁判官,均從未提出任何質疑,「主控又唔出聲,嗰官又懵咗⋯全世界都錯。」
主控又唔出聲,嗰官又懵咗⋯全世界都錯。
批鄭紀航理解出問題 「冇理由被告會突然同意晒控方案情」
張官亦關注上訴人的聽障情況,指出被告在原審時無法讀唇,法庭安排的耳機亦進一步干擾他的聽力,缺乏上庭經驗的他難以清晰回答提問。案件原審時,控方曾向上訴人指出,警員在警署為他錄口供時,「從來沒有」慫恿他認罪,上訴人當時表示同意,其後更幾近完全同意控方案情。張官今批評鄭官理解盤問時有問題,「冇理由會突然間同意哂控方案情㗎嘛」,並指出上訴人曾表示「佢(警員)有咁同我講過,我同意」,認為上訴人當時大有可能聽錯。
要求不重審但官指搶胡椒噴霧指控嚴重
上訴方大律師蘇信恩引述控方案情指,被告與警司拉扯只持續了兩至三秒,故事件是意外的可能性並不少。他又強調,同類與社會事件有關的判刑都遠比上訴人的案件為低,而被告經已服刑七星期,懇請法庭考慮被告是年青人、患有嚴重聽障、經歷了漫長司法過程等因素,不要將案件發還重審。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安穩,欲引用案發當日的片段內容。張官隨即制止謂:「而家係上訴,討論個官審嗰時會唔會信佢,唔係咁恰當。」律政司一方強調,當日現場集結數百人,上訴人行為可引起其他騷動,警察需受保護,又指更生中心並非監禁式刑罰。蘇大狀反駁指,扣押的時間同樣是喪失自由,七星期並非短時間,「上訴人唔識法律,都唔能夠怪係佢嘅問題,(判刑)對家人、更生都有不利影響。」
可以做多一重保障 最緊要係公平
法官張慧玲最後表示,上訴人沒有得到公平審訊,但搶奪警員的胡椒噴霧是嚴重事件,認為案件有必要重審。案件預料將在東區裁判法院再定審期,張官散庭前詢問:「啲字係咪真係打埋出嚟好啲?」蘇大狀表示,被告若能在螢幕上閱讀審訊的文字內容,會較容易理解審訊,但審訊時間會無可奈何加長。張官聞言表示:「可以做多一重保障,最緊要係公平。」
案件編號:HCMA3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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