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圍城】指示威者將現場當戰場最重囚5年8個月 官:要對犯案者當頭棒喝
前年11月「理大圍城」事件中,有巿民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到九龍其他區域前往理大進行營救 ,5名男子在佐敦及油麻地一帶被捕,被控暴動及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罪。案件經審訊後,僅得一人脫罪,三人暴動罪成,另一人則被裁定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罪成。法官王詩麗今判刑時強調,法庭量刑時,應針對示威者的集體行為,而本案涉及非常嚴重的暴動,示威者將案發地點當成戰場,法庭須判以阻嚇性刑罰,對犯案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事件再發生。三名暴動罪成被告,終被判入獄5年至5年8個月;刑期最重的一位,被指曾投擲汽油彈,法官指角色鮮明。
「個個都4年,呢單5年嘅!」
裁決後,旁聽席上傳來涰泣聲,有女親友在散庭時激動拍枱,大喊:「我個仔冇罪!濫殺無辜!。唔公平!我個好仔嚟㗎!」激動至跪地痛哭,需由親友攙扶。亦有旁聽人士不滿:「個個都4年,呢單5年嘅!」有人高呼:「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翻查資料,之前有三宗營救理大案,被告在紅磡、油麻地和旺角被捕,有不認罪的被告被判三年多,另有兩宗認罪的三名被告,判囚兩年多(見附表)。三宗案件分別由法官姚勳智,許肇強及李俊文審理。
量刑時應針對示威者集體行為而非聚焦被告個人行為
三名暴動罪成的被告為郭俊明(25歲,廚師)、丁培基(28歲,運輸工人)和蔡潤庭(25歲,廚師),他們同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郭另被裁定管有37條膠電線索竹帶,意圖作非法用途罪成。
當中蔡被指曾投擲汽油彈,法官形容他的角色鮮明,重判入獄5年8個月。郭及丁則只是在現場被捕,沒有證據顯示二人曾參與堵路或縱火,亦判囚5年2個月及5年。另一名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罪成的被告姚俊暉(35歲,補習老師),被指管有1把剪刀和7包膠索帶,則監禁8個月。
法官判刑時強調,暴動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法庭量刑時應針對示威者的集體行為,而非聚焦個別被告的個人行為。她指香港是法治社會、和平安定的社區,絕不容許案中的暴力情況發生,故必須判阻嚇性刑罰,對犯案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情況再出現,否則社會要付上慘痛代價。雖然刑罰對個人及家庭都是悲傷,但法庭必須打擊這些罔顧法紀的行為。
納稅人需支付維修費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
法官形容,本案涉及非常嚴重的暴動。事發時大批示威者者聚集在理工大學一帶堵路、縱火,並不斷向警方防線推進,又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現場情況非常混亂,警員需面對猛烈攻勢,又有警員受傷。警方當日在現場檢獲19支汽油彈、打火機及弓箭。毫無疑問,當時各路段都出現大規模暴動,示威者人數甚至比警察更多,暴力情況持續至少兩小時。
法官續指,三名暴動罪成的被告,當日均穿黑衣,戴頭盔、手套及護目鏡等,明顯有備而來。當時現場甚至出現汽油彈、弓箭、磚頭等武器,示威者將案發地點當成戰場。雖然當日沒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但對警員、記者及市民帶來實質潛在風險。加上附近一帶交通癱瘓,巴士及港鐵停駛,道路被毁,納稅人需支付維修費用,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而法庭必須保障公眾利益及執勤警員。
⚫蔡潤庭囚5年8個月
法官指他則曾投擲汽油彈,角色鮮明。
⚫郭俊明囚5年、丁培基5年2個月
法官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郭及丁曾作出堵路、縱火等行為,但他們在不可能不知現場正發生暴動的情況下,仍選擇留下,可見他們與其他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就是要與警方對峙、破壞社會安寧。郭當時更管有37條膠索帶,可用以製作汽油彈及大型路障。
⚫姚俊暉囚8個月
法官指在大規模暴動下,管有剪刀及800條索帶的嚴重性,不可與一般情況同日而語。
刑期最重的蔡有盜竊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案底,辯方在求情中形容他有「唔係幾好嘅成長」、「笠亂嘅青少年時期」,但現已變得成熟,冀法庭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至於郭,辯方提到郭的父親早年過身後,郭便肩負起養家的責任,自16歲輟學開始工作養家。他的家境清貧,需依靠綜援過活。他入獄後,弟弟相信亦要步其後塵工作養家,為此他深感後悔。
而丁則自少喪母,中一便輟學投身社會。他曾經是位隱蔽青年,但接觸動物治療後重投社會,並樂與人分享經歷。社工形容,丁是「思想簡單的大孩子」,他這次犯案只是出於好奇,在錯誤的時候留在錯誤的地方。
姚的代表律師求情時透露,他喪父後與母親相依為命,為人非常孝順,即使收入不多,亦會帶母親到餐廳吃飯。2012年他開辦補習社,有時遇上低收入家庭學生,他亦樂意降低收費。辯方形容他品格良好,犯案是單一事件。
案件編號:DCCC105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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