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駁回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搶文件」案上訴,判決將直接影響多名民主派時任議員被控違反特權法的案件,翻查資料,至今共1……

終審法院駁回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搶文件」案上訴,裁定立法會特權法不保障議員干擾會議的行為,法庭有刑事司法管轄權介入,三權分立原則並不適用。終審法院判決將直接影響多名民主派時任議員被控違反特權法的案件,翻查資料,至今共12名民主派時任議員涉及5場立法會內的示威,分別被控特權法下的藐視罪、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罪及妨礙議員罪不等。

下級法院早前先後押後上述5宗案件,以等候終審法院在「搶文件」案裁決,部分押後至下月再訊。民主黨尹兆堅、議會陣線朱凱廸及前人民力量陳志全涉案數目最多,各自有三宗案件,尹兆堅及黨友林卓廷2018年高鐵「一地兩檢」被控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案,就持續最長時間。

因去年5月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兩派議員衝突被控違反藐視罪的工黨前議員張超雄說,終審法院裁決直接影響其案件,為此感到擔心,初步看判詞都對該案頗不利,「好清楚(議員)告得」。另一名因2019年5月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鬧雙胞」衝突被控妨礙或騷擾建制派議員的街工梁耀忠則坦言,無得擔心與否,因為檢控一事已成為事實。他又引述控方在梁國雄案中承認,過去從未用特權法控告議員

張超雄說過去他的理解是議員涉及一般刑事法律行為,如襲擊是可被控。特權法原先構思應是保障議會內的行為,可是終院判詞下似乎「無得拗」。

他認為修改選舉制度,加上立法會通過修改多項《議事規則》,苦笑道:「日後立法會都無可能有什麼示威。」

眾新聞製圖

全稱《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特權法表明保障在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中,議員言論及辯論的自由。終審法院曾裁定旁聽公眾人士妨礙會議,而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在2016年被指宣誓無效因闖入會議室被控非法集結罪成,過去從未有在任議員被控違反特權法。

梁國雄在未選入立法會前,曾因在舊立法會大樓示威被判罰款及監禁,他在2018年被控方控告時曾向眾新聞等傳媒憶述,當時有選民說「選你入去,就唔使坐(監)」,誰知以議員身分仍被控違反特權法。「我而家做咗議員,犯番同一條罪,我覺得真係人間何世,選民選我入來、有個保障(去)質詢政府,(我)覺得這是非常可笑的事。」梁國雄當時如是說。

目前12名民主派共涉及5宗案件:

一、2018年立法會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林卓廷、尹兆堅)
指控:涉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尹另被控普通襲擊

二、2019年5月11日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鬧雙胞」導致兩派議員衝突(朱凱廸、陳志全、區諾軒、梁耀忠、范國威、林卓廷、郭家麒)
指控:涉妨礙或騷擾議員

三、2020年5月內務委員會兩派議員衝突(許智峯、尹兆堅、黃碧雲、張超雄、胡志偉、陳志全、朱凱廸)
指控:藐視罪及妨礙立法會人員罪

四、2020年6月4日國歌法三讀潑有味液體(陳志全、朱凱廸、許智峯)
指控:藐視罪及侵害人身罪

五、2020年10月15及16日在發展事務委員會及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選舉期間涉調選票(尹兆堅、黃碧雲)
指控:藐視罪

終審法院在今次裁決中,確立/重申兩個重要法律原則:

一、特權法只是保障議員言論及辯論期間發言,議員的行為不受絕對豁免權保障;雖然法院接納發言方式可是言論自由一部分,但如果議員的行為構成特權法第17(c)下干擾會議進行、影響其他議員的發言權,則可因此被控。終院在判詞中指,特權法的目的是保障立法會安全及有尊嚴環境履行憲制功能,不受破壞或干擾。

二、倘若法例列明法庭有管轄權者,法庭便可介入,而三權分立原則並不適用。在特權法角度而言,終院認為立法會授權法庭檢控特權法相關控罪。不過,終審法院留有餘地說,如果立法會先就議會內不當行為展開紀律研訊,則律政司司長考慮檢控時則可能要考慮。

終審法院在立法會時任主席曾鈺成「剪布」案裁定,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權力,法庭不宜干預。但其後法庭在法例列明法院有司法管轄權的情況下,則無避嫌介入部分立法會的原作,例如在2016年議員宣誓風波時,部分被DQ的民主派議員亦引用三權分立原則,但上訴庭其後行使管轄權介入並維持DQ決定。今次裁決中,法院則由議員行為的憲制審查權力進一步確立對議員行為有刑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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