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涉騙房貸將單位出租訛稱供父母住 指不熟公務員守則不知自用投資有別
剛退休的警司龍少泉涉四年間隱瞞出租單位,訛稱單位是供家人居住,向政府及銀行詐騙逾600萬房貸,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兩項欺詐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開審,由法官沈小民審理。控方開案陳詞指,龍少泉在警誡下承認出租單位,辯稱不熟悉公務員守則,不知「自用」和「投資」有分別,亦誤以為「交吉」意思是完成買賣。
開案陳詞首先指出,公務員守則列明,以政府貸款資助購買的物業,只可供申請人及其家人居住,不得分租及出租。被告龍少泉(55歲)於2016年3月就房貸計劃向庫務署申請獲批,貸款金額約為207萬元。同年7月被告經地產中介在愉景灣尋找單位,兩個月後跟涉案單位的原業主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定於同年11月30日「交吉」,以約660萬元購入單位。
當時,代號KGS夫婦的租客居於涉案單位,KGS夫婦於2012年開始租住該處,被告購入單位後繼續與夫婦簽訂租約,直至夫婦在2019年3月終結租約,其間被告獲租金收入約77萬元。被告其後再在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其間租出物業,租金收入約為39萬元。
短訊顯示太太提及報自住可享較高按揭成數
此外,被告亦在2016年9月29日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並填寫表格表明物業只會作自住,只有其直系家庭成員會在物業居住,最後獲批390萬元貸款。被告當時已透過地產中介洽談新租約,準備以租金償還按揭,但被告從未就資料的變更通知滙豐。
2020年9月2日,被告在上司陪同下接受廉政公署調查。他在警誡錄影會面下承認,簽署了涉案物業的臨時買賣合約及政府購屋計劃的申請書。被告辯稱不知道公務員規例的詳細內容,也不清楚自用和投資用的分別,誤認為「交吉」意思為「完成買賣」。他又稱向滙豐申請按揭時,曾向銀行職員表示會將物業短期出租,但最後不知為何表格卻填了「自用」。被告的Whatsapp訊息記錄透露,其太太曾向他表示若向銀行申報物業為自住,按揭可批達六成,成數較高,著他申報「自用」。
案發時任總督察 今年5月退休
開案陳詞透露,被告於2016年案發時段為旺角警區總督察,前年5月晉升警司,去年10月開始休假,今年2021年5月退休。被告在2010年至2017年間,曾與妻兒居於九龍塘廣播道的警察宿舍。其父已於1992年過身,母親則居於葵涌的公屋單位。
被告被控兩罪,第一項欺詐罪指他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根據政府購屋貸款計劃向庫務署申請貸款時,虛假地表示將交付一個愉景灣空置單位,而沒有申報他與該單位當時的租客已簽訂租約,詐騙而誘使庫務署向他發放約207萬港元貸款。
第二項欺詐罪則指,被告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虛假地表示上述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及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空置單位,而沒有通知滙豐他已簽訂上述租約,詐騙而誘使滙豐向他發放按揭貸款390萬港元。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DCCC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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