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搶文件上訴】終院指梁國雄表面上干犯藐視罪 特權法不豁免議員刑責
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上討論橫州發展期間,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被控立法會特權法下的藐視罪。原審裁判官認為特權法旨在保障議員享有言論自由,控罪不適用於檢控議員,惟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審理。梁國雄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判他敗訴,裁定雖然議員的言論享有特權法保障,但梁的涉案行為不屬於表達言論或議事,即使是議員亦受控罪規管,若准議員免受起訴是「反常」。
案件早前聆訊,梁國雄委聘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代表上訴。終院今頒下一致裁決,五名法官包括張舉能、李義、霍兆剛、陳兆愷,及現任英國最高法院院長的海外非常任法官韋彥德。
終院闡述《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特權法) 的訂立原意,指條例旨在保障立法會內言論自由及辯論自由,讓議員可於不受干預下表達意見,保障立法會在安全和有尊嚴的環境下行使憲制功能,不受破壞或干擾。
梁國雄非發言議事 不享特權保障
判詞指,特權法賦予議員「絕對」自由,而言論自由包含表達意見的方式,然而如果某行為不構成任何言論或辯論,則不受條例第 3 條的特權所涵蓋。倘若行為造成擾亂,干擾立法會或其委員會正常運作,尤其是干擾了他人權利,便可能要根據特權法第 17(c) 條承擔法律責任。
終院認為,根據控方案情,梁國雄在辯論中越過會議廳,不顧物主反對搶走物品交給第三方,從而製造了騷亂。梁的行為干涉了馬紹祥的權利,而梁並非正在發表言論,亦非正參與會議中的任何辯論,故不受特權法第 3 條和第 4 條或《基本法》第77條授予的特權保護,表面上違反特權法第 17(c) 條的藐視罪。
案中爭議之一,是第 17(c) 條是否適用於控告議員。終院指,將立法會議員排除在條例第 17(c) 條的實施範圍之外,為他們提供免受起訴的豁免權,可謂是「反常」(anomalous),不利於立法會的立法和審議工作。
三權分立無礙法庭審理議會內刑事行為
另外,案件亦涉及法院應否處理立法機關內部程序的問題。終院指,倘若法例列明法庭有管轄權,法庭便可介入及履行其憲法賦予的裁決職能,三權分立原則並不影響。特權法的訂立,代表立法會授權法庭檢控相關控罪,懲處立法會內的不當行為。至於立法會同時擁有內部紀律研訊權力,則是律政司司長考慮應否刑事檢控的因素。
案件早在2018年在裁判法院審訊,當時先處理法律議題,裁判官認為控罪不適用,餘下審訊程序被無限期押後。上訴庭推翻裁判官的裁決後,下令發還續審,案件再交由終院處理。
案件編號:FACC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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