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讀出讀出長達24頁的開案陳詞,指控馬於去年8月至11月期間多次於公眾地方叫喊港獨口號、呼籲公眾聚集,以及接受媒體訪問……

「美國隊長2.0」馬俊文被指去年多次叫口號,遭起訴違反《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案件今日在區院開審。控方讀出長達24頁的開案陳詞,指控馬於去年8月至11月期間多次於公眾地方叫喊港獨口號、呼籲公眾聚集,及接受媒體訪問等,不斷公開宣揚港獨,藉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馬多次受訪或公開發言稱提出「香港獨立」的訴求及討論是公民權利,又指港版國安法「根本就係一個裝飾」。辯方透露抗辯方向,指被告的言論只是試探國安法底線。

眾新聞製圖

控方開案陳詞指,馬於去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於全港20個公眾地方,包括商場、政總外及警署外不斷公開宣揚港獨,藉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馬的煽動行為包括重覆高叫及帶領市民叫喊「香港獨立、唯一出路」、「香港人建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全民勇武、武裝起義」和「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等口號,及向公眾展示相關字眼的紙張。

主控又指,被告接受記者訪問時宣掦港獨思想,清楚表示其香港獨立的訴求,認為港區國安法只是裝飾,呼籲公眾討論香港獨立和每月的「特定日子」要聚集叫口號宣揚獨立意志,從而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的來臨。

受訪時解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定義

馬亦在傳媒訪問中解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定義,即「光復香港」意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奪回香港的主權,「時代革命」則是一場能實現香港獨立的革命。馬更呼籲公眾準備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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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陳詞詳列出馬在該四個月內的19個日子中,出席20個活動,包括在金鐘太古廣場、政府總部外、中區警署、將軍澳Popcorn商場、元朗形點I 商場、旺角荷李活商業中心及朗豪坊商場內、沙田新城市廣場、中環聖約翰大廈、遮打花園等地方。

被告在其「馬俊文」Facebook帳戶及創立的Telegram 帳戶「61萬唔驚拉Channel」中多次發文,呼籲公眾出席多場活動,並表明活動目的是宣揚獨立意志。

逐字逐句記錄每個活動上叫喊的口號

開案陳詞逐字逐句記錄馬在每一個活動上所叫喊的口號、接受訪問的詳細發言;首6次活動大多叫喊口號,其後馬發言指「我哋嘅訴求就係要香港獨立,我哋表達出嚟係冇問題嘅,呢個係我哋嘅公民權利」,又指「我哋嗌呢啲口號係唔犯法,即係好似衝燈一樣,咁兒戲嘅啫,港版國安法,根本就係一個裝飾嚟嘅」。

馬又曾指「每個月嘅8號、15號、22號、21號同31號呢,我哋都要聚集更加多人出嚟一齊嗌口號,去宣揚獨立意志,喺每一間小學、中學同大學呢,我哋都要更多人去討論香港獨立。」

控方指馬煽動的第七次事件,即去年10月15日太古廣場內,馬曾稱「嗌呢啲口號係唔會分裂到國家嘅」,又指「就算佢要拉我,然之後控告我,然後俾個藍官去判我坐監,咁都冇辦法,但我想講我哋作為一個香港人,我哋公民權利,我哋係可以表達訴求嘅」。另一次去年10月元朗舉行的「平反721 - 元朗yoho和你行」活動中,馬指「我期待喺下一場時代革命來臨嘅時候,你哋要做嘅係參戰...喺下一場時代革命來臨嘅時候,可以推翻港共政權政府,成立香港共和國。」

馬在控罪所指的時間共被捕6次,其中5次他獲警署保釋後,均即日接受傳媒訪問。他於11月22日再次被捕後遭起訴,還柙至今。

中區警署公眾活動小隊主管督察江如騰。

控方傳召現駐守中區警署公眾活動小隊主管督察江如騰作供,他稱去年8月15日接報到達金鐘太古廣場外,見到被告、李國永及鄭姓婦人三人。馬、李站在一起高叫「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等口號。警方警告他們違反599G後,要控三人,惟三人續留在現場,不理警告繼續叫囂。江決定再票控,被告此時叫喊「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的口號。江稱即向馬發出警告:「你所叫的口號, 有機會有分裂及顛覆國家嘅成分,我要求你立即停止,再做有機會被拘捕同刑事檢控。」被告回應:「有機會、有可能咋?」但其後馬沒再叫喊類似口號。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DCCC1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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