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因拒絕向警方國安處提供資料,被控《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細則》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五人……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因拒絕向警方國安處提供資料,被控《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五人在案件首次提堂時便否認控罪,至今還柙了20天。梁錦威及陳多偉今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擔保,法官杜麗冰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拒絕讓二人保釋候審。案件已排期至10月22日作審前覆核。梁錦威被帶走時,向旁聽人士說:「唔洗擔心我哋!」

梁錦威(右)申請保釋被拒。(資料圖片)

沒有提供資料罪的最高刑期為6個月。有大律師直言,這類刑期較短的控罪需要還柙,情況少見,「比較奇怪」;不過國安法案一般有較高標準的保釋規定,不能一概而論。他認為,若案件未能在半年內結案,令被告的還柙時間比刑期更長,會對被告造成不公,但暫時沒有方法完全避免。惟屆時被告再向法庭申請擔保,獲批的機會或會較大。

梁錦威(36歲)、陳多偉(57歲)與鄒幸彤(33歲)、鄧岳君(53歲)和徐漢光(72歲),五人同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違反《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控罪指他們於本月8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根據《實施細則》附表5第3(1)(b)條獲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

警方向早前支聯會發信,指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屬《實施細則》下的「外國代理人」,要求支聯會於9月7日或之前提供資料。惟支聯會否認是外國代理人,質疑警方的要求無合法基礎,拒絕交出資料。除了上述五人被控,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另被起訴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案件編號:HCCP5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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