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一名在囚人士疑不滿懲教署派發中國製口罩,將該口罩交予時任區議員方浩軒帶出收押所。兩人否認串謀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

去年6月,一名在囚人士疑不滿懲教署派發中國製口罩,將該口罩交予時任區議員方浩軒帶出收押所。兩人否認串謀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罪受審,裁判官劉淑嫻今裁決指,方明知帶走口罩是違法,卻一度拿出口罩查看,此舉令他身陷險境,故不能排除他根本沒意圖帶走口罩,裁定他脫罪。惟劉官認為,涉案在囚人士有意圖地要求方帶走口罩,裁定企圖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罪成立。

前區議員方浩軒無罪獲釋。

大狀為罪成被告求情,指涉案口罩「紙咁薄」,被告因擔心防疫問題才鋌而走險。劉官判他入獄八星期,當中兩星期與正服刑案件同期執行。

控方無證據證明呈堂投訴信是被告撰寫

兩被告為前元朗區議員方浩軒(25歲)及在囚人士吳偉豪(40歲),被控於去年6月23日串謀將一個口罩連同包裝袋攜離荔枝角收押所。

控方將去年6月24日投寄的兩封信呈堂,指信件由吳撰寫,內容為投訴懲教署向在囚人士派發中國製「圣光」口罩。惟劉官認為,信件以筆名撰寫,控方沒傳召筆跡專家,亦沒人目睹吳撰寫或投寄信件。當時傳媒廣泛報道該宗口罩事件,不可斷言吳是唯一知悉事件的人,故不能推斷他必定是信件作者。

官:警員出錯不會令被告誤解指控

對於吳在警誡下承認將口罩交給方,稱是為了投訴懲教署派發的口罩不合規格,辯方認為他沒叫方帶走口罩,加上警員表示拘捕罪名是「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而非控罪所指的「攜離監獄」,故法庭不應接納供詞。惟劉官認為,雖然警員沒說清楚罪名,但吳還柙時已收到守則須知,他理應知道甚麼行為違禁,警員犯錯不會令吳誤解。

方浩軒自辯稱,當日會面期間吳突然將口罩遞給他,催促他「袋住先」,他見吳神情緊張,遂先收下,並聆聽吳有關口罩質量的投訴。惟他未及回應,懲教職員便表示要清潔公務接見室,會面需要暫停,他遂「袋住」口罩往等候室,打算恢復會面後處理事件,無意帶走口罩。

方行為可疑但未能證實意圖

劉官質疑,若果兩名被告會面時已達成帶走涉案口罩的協議,而方明知這是違法行為,那麼他理應離開收柙所,而非在走廊上拿出口罩查看,這是多此一舉,令自己身陷險境。因此,雖然方袋起口罩的行為可疑,但不能排除他的自辯說法是真實,無法斷定他有犯罪意圖。

至於吳,劉官認為他與方沒有達成帶走口罩的協議,故串謀罪不成立,但他有意圖要求方帶走口罩,故裁定企圖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立。

裁判官劉淑嫻 (資料圖片)

求情指被告積極改善囚權

辯方求情指,吳在正生書院就讀至中五程度,他自小缺乏家庭照顧,成年後沒再聯絡家人。他於2019年因另案被捕,一直還柙至今,早前經審訊後遭判囚5年。惟他在獄中努力進修及研究監獄政策,積極改善囚權,為社會出力。他打算出獄後移民,故重犯機會低。

辯方強調,本案只牽涉一個口罩,犯案行為在萌芽階段被揭發,最終無人帶走口罩。案發時正值第二波疫情,涉案中國製口罩卻「紙咁薄」,吳多次向署方投訴但不得要領,他因擔心獄中防疫問題,才在求助無門下鋌而走險。吳承認犯案愚蠢,感到後悔,早在開審前已邀請方浩軒一同與控方協商認罪,但未能成事,望法庭酌情輕判。

官接納被告因質疑口罩質量才犯案

劉官判刑時表示,同意被告出於疫情憂慮,對口罩質量生疑才犯案,但認為他不按照正常途徑投訴,行為是知法犯法,故判他入獄8星期,當中兩星期與現正服刑案件同期執行。

吳另一宗案件為前年管有4支汽油彈及7 桶汽油,他否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損壞財物兩罪,早前被定罪後遭判囚5年。

案件編號:WKCC44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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