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涉騙房貸自辯 稱遭廉署調查「非常震撼」 謂「原來好多同事都無為意」
剛退休的55歲警司龍少泉涉於4年間隱瞞出租單位,訛稱單位是供家人自住,向政府及銀行詐騙逾600萬房貸,被廉署起訴兩項欺詐罪。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29日)裁定表證成立,龍少泉出庭辯稱「無人同我講過」不能出租單位,被帶返廉署調查感到「非常震撼」,警隊內部事後發通告提醒同事相關限制。龍聲稱,「原來好多同事都無為意HLS(購屋貸款計劃),可以唔住入去,但又唔可以租出去。」
辯稱以為「交吉」意指「成交」
龍少泉被控兩項欺詐罪,指他根據政府購屋貸款計劃向庫務署申請貸款時,虛假地表示將交付愉景灣一個空置單位,沒有申報他與該單位當時的租客已簽訂租約;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虛假地表示上述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
龍少泉1986年加入警隊,今年5月退休,與妻子育有一名18歲兒子。他今在庭上自辯稱,他在2016年3月向庫務署申請購屋貸款計劃,事前從未閱讀《公務員事務規例》第809條,從不知悉以政府貸款資助購買的物業,不得分租及出租,腦海只知不能領取雙重房屋津貼,譬如同時居住宿舍及公屋。
龍供稱,他在9月28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翌日向庫務署正式申請貸款,當時「心目中了解到」租客不會續租,單位將會「交吉」,故報稱沒有租客。對他而言,「交吉」意指「成交」或「交樓」。
至於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龍少泉辯稱警隊工作「非常之忙碌」,故交由太太處理,他只按其要求簽署尚未填寫資料的按揭申請書,「物業用途(use of property)」的欄目不是由他本人填寫,也認不出申請書上字跡誰屬。
稱「無人講過」不能出租
龍少泉供稱,同年11月中曾與庫務署職員就遞交銀行文件事宜聯絡,惟「從來無人同我講過」單位不能出租;與銀行職員溝通時,對方沒有詳細解釋文件內容,只說「龍生恭喜晒,愉景灣好好」,又問他有否買入人民幣、外匯、家居保險等。龍重申,他在11月底與租客簽署租約時,仍未知悉不可出租,故沒想到要向庫務署及銀行申報單位用途改變。
去年9月龍少泉被帶返廉署接受調查,他庭上形容當時「非常震撼」,警隊內部事後亦發通告,提醒同事以政府貸款資助的物業不能出租。龍聲稱,其上司都覺得「原來好多同事都無為意HSL(Housing Loan Scheme,購屋貸款計劃),可以唔住入去,但又唔可以租出去。」龍少泉明早繼續作供。
【案件編號:DCCC4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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