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大專生噴「光時」口號判140小時社服令 官:被告年輕已上寶貴一課
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指,案件雖涉及社會事件,但不牽涉暴力,破壞程度較低,故念及被告非常年輕,接納他已「上咗寶貴嘅一課」,……
19歲大專生前年9月在沙田行人隧道以噴漆噴上「光時」口號等字眼,早前承認刑事毀壞罪,案件今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指,案件雖涉及社會事件,但不牽涉暴力,破壞程度較低,念及被告非常年輕,接納他「已經上咗寶貴嘅一課」,判他接受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楊康祺(19 歲)報稱理大專上學院學生,辯方今指,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均正面,強調被告已就事件深切反省,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承擔責任。辯方又透露,被告母親於去年因癌症不幸去世。
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指,雖然事件與社會事件相關,但案情在同類案件中不算嚴重,破壞程度較低,亦不牽涉暴力。溫官考慮被告非常年輕、認罪表達悔意,接納他已真誠吸取教訓,按感化官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前年9月24日晚上,有途人踩單車途經翠榕橋隧道時,發現數人聚集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於是報警。兩名警員到場截查,在被告的背包搜出噴漆、箱頭筆及海報等物。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於火炭路隧道噴字,包括「香港人加油」、「Fxxk the popo」、「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等字眼。
【案件編號: STCC18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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