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8月11日,深水埗發生警民衝突,多人被捕。其中兩名被搜出丫叉、彈珠、雷射筆等物品的男女,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

前年8月11日,深水埗發生警民衝突,多人被捕。其中兩名被搜出丫叉、彈珠、雷射筆等物品的年輕男女,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梁雅忻今判刑時形容,本案是嚴重的案件,兩名被告將上述物品帶到示威現場,存在對人造成傷害的風險。男被告更被目擊曾作出發射彈珠的動作,角色鮮明,「唔係單單出現咁簡單」。但考慮到他們坦白、有悔意,終判男被告入更生中心,女被告則判囚8個月。

兩名認罪的被告為李茵豪(18 歲,學生)、黃芷欣(24 歲, 調酒師),二人被控在2019 年 8 月 11 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李另被控於深水埗欽州街公眾地方管有一個彈射器及 243 枚彈珠;黃則另被控管有鐳射筆。

前年8月11日大批市民在深水埗聚集。(資料圖片)

裁判官梁雅忻判刑時強調,本案是嚴重的案件,當日非法集結的人數多達300人,當中有人堵路及投擲水樽。李管有丫叉和彈珠,更被目擊曾做發射動作,可見他有充分的裝備、角色主動,「唔係單單出現咁簡單」;他的行為可對人造成嚴重傷害。

至於黃則向法庭坦白,涉案的雷射筆是她帶到案發現場,眼罩、防毒面具等防護裝備才是由現場人士派發。梁官認為,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她曾使用涉案雷射筆,但她將雷射筆帶到案發現場的目的顯然易見。該雷射筆達到第三級別,令人眼睛受傷的風險必然存在。

相信二人均有悔意

梁官相信二人均有悔意,從他們選擇認罪便能反映。她指李年輕,法庭在眾多案例中已表明,年輕在嚴重案件的量刑比重不會太大,惟懲罰以外,法庭仍可考慮更生元素,遂按報告建議,判他入更生中心。

針對黃的判刑,梁官則指雖然她的家庭有困難,家人身體欠佳,但法庭是針對案發日發生的事判罰,就非法集結罪判她入獄6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判監4個月;其中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8個月監禁。

同案另一名16歲男學生早前否認控罪,案件排期至12月開審。

案件編號:KCCC 19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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