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捕人士在警方羈留情況下死亡
若有被捕人士在警方羈留情況底下死亡,並在公立醫院身故前不足24小時,死亡個案屬於在羈留期間死亡,遺體也會送往公眾殮房處理。所有在公眾殮房處理之死亡個案均須向死因裁判官作出呈報。
被捕死者遺體也必須進行法醫解剖以及警方展開刑事調查死因,直至交由死因庭展開聆訊,但由於接受正式法院聆訊之前已經死亡,因未經最終定罪、假定無罪,有關被告人所起訴罪行將會全數被撤銷,所以家屬不必害怕危害自身法律責任及人身安全,並追究警方可能在拘捕或急救過程需要承擔的責任。 (但筆者不清楚有沒有其他法例能凌駕原本應有程序及權利)
當死者遺體屬於《死因裁判官條例》訂明有20類死亡個案 (例如「自殺身亡」) 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在內,當中包括自殺身亡及受官方看管時死亡的個案。此死亡個案均備有警方的調查報告和臨床病理學家或法醫科醫生的驗屍報告等相關報告作依據,死因裁判官會在閱讀有關報告和考慮有關個案,並開啟進行死因研訊。為此目的,研訊的程序及在研訊中提出的證據須專注於在可予確定範圍內確定以下事項,當中包括死者的身分;死者是如何、何時和在何處死亡;以及死因裁判官/陪審團就死亡個案所達致的結論等,為死者尋找真相。
由於死者屬於「非自然死亡」個案,衛生署法醫負責整個病理解剖過程,並在死因裁判法院進行死因聆訊之中擔任專家證人,召開死因聆訊作供。若家屬對亡者死因生疑,需要更放心的驗屍程序。家屬可以透過死因裁判官相關法例,申請親屬本身、或由家屬指派之病理法醫科醫生、醫學院病理學教授、資名退休法醫、死者生前通常就診的註冊醫生作其代表,監察衛生署法醫或醫院管理局病理法醫的整個病理解剖過程,在死因裁判法院進行死因聆訊之中擔任專家證人,召開死因聆訊作供,詳情可細閱死因裁判官條例及其相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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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
https://www.swd.gov.hk/.../page_socsecu/sub_criminalan/
處理無人認領遺體
https://www.info.gov.hk/.../200904/22/P200904220158.htm
死亡登記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bdmreg/...
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
https://www.fehd.gov.hk/tc_chi/cc/
辦理身後事須知
https://www.fehd.gov.hk/tc_chi/cc/die_todo_c.pdf
衛生署法醫科
https://www.fps.gov.hk/tc/faq.html
死因裁判法庭
https://www.judiciary.hk/.../court_services.../co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