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指去年 6 月 11 日凌晨,巡邏西貢萬宜水庫期間,聽到東壩傳出爆炸聲及冒出白煙,截查 4 名男子,於其中一人身上搜出金屬管,內藏約 45 克爆炸品。24 歲貨車司機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爆炸品罪,今(2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 40 個月。法官指,除了為非作歹外,沒仼何理由管有爆炸品,並批評被告向大律師的表述不真實,對社工說的也是謊言,例如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因家貧而輟學,但報告卻指被告是因為貪玩,不讀書故輟學。

官:管有爆炸品屬嚴重罪行 個人背景非減刑考慮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管有爆炸品是嚴重罪行,個人背景非減刑考慮。而且,被告的背景報告,與辯方大律師的書面陳詞不相符。法官指,辯方聲稱被告品性善良,「但這與被告在庭上的表現簡直是南轅北轍」,指被告向大律師的表述不真實,對社工說的也是謊言。

法官指,除了為非作歹外,沒仼何理由管有爆炸品。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打算使用涉案爆炸品,但爆炸品有可能落到他人手中。如果有人引爆爆炸品,便會造成傷亡。法官又指出,案發時被告與其他朋友用紙袋套上雙手,明顯參與引爆,無人受傷只屬幸運。

官:被告隨身攜帶爆炸品屬加刑理由

對於辯方稱,被告將爆炸品放在腰包,是想妥善處理,法官表明「不敢苟同」,指被告隨身攜帶爆炸品,不但不是減刑理由,相反是加刑理由。法官指,考慮到案發時的社會氛圍、被告隨身攜帶爆炸品、爆炸品的威力等,決定以 5 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最終判囚 40 個月。

辯方稱被告因家貧輟學 被告對社工指貪玩不讀書故輟學

甫開庭,法官便指本案出現一個很嚴重的狀況,指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在報告中,被告聲稱以為涉案金屬管是火機,「唔知係乜」。法官質疑,辯方是否要推翻認罪答辯、在這種說法下,法庭是否要接受被告認罪,又問辯方大律師會否出現專業尷尬,是否繼續代表被告。法官更表明,自己原本在撰寫判刑理由,但「收到呢份嘢,真係唔知從何寫起」。

辯方表示,撤回報告中被告聲稱以為涉案物品是火機的說法,指被告承認知道物品是爆炸品,只是不知道份量。辯方又指,被告在報告中指後悔沒配合警方,是想表達後悔沒有在警方調查期間盡早認罪。

惟法官再指出,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因為家貧而輟學,但報告卻指被告是因為貪玩,不讀書故輟學。辯方並無就此解釋。法官最終休庭逾個半小時撰寫判詞。

被告盧國華,24 歲,報稱無業,報稱貨車運輸司機,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指他於2020年 6 月 11 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 45 克爆炸品。

案件編號:DCCC 2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