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控方專家劉智鵬 :「光時」意指奪回政權 口號始創者梁天琦鼓吹「港獨」
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今( 2 日) 於高院續審。控方傳召多名案中警員作供後,傳召專家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作供,劉表示他由歷史及語境層面,解讀「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含義,認為口號意指採取手段改變當前香港政權,及於當權者手上奪回政權。劉又指,他研究後認為梁天琦為口號始創者,並指梁於 2016 年補選的競選單張,以及造勢大會的部分言論提及自治等,含有鼓吹「香港獨立」之意。
劉於專家報告中指,解讀「光時」口號,他首先考慮口號首部分即「光復香港」,再考慮另一部分「時代革命」的意思,但他強調兩部分的語意連繫緊密,須視為完成詞組作考慮。而他所作考慮的包括口號的語境、字面意思、出處及歷史角度。
劉:光復香港 意指香港遭敵人即中國佔據
劉智鵬供稱,就「光復香港」部分,英文譯作「Liberate Hong Kong」,但他認為「光復」在漢語用法中,意思不止於「liberate」,而是包含「restore、recovery、revive」等,而「光復」的英文意思,比較接近英文字詞 restore 或 recover 。劉續指,從歷史層面解讀,他考慮了三國、五代及兩宋等分裂時期,並認為於長達一千年的時期中,「光復」的意思未有改變,他亦有考慮元朝、清朝及 1904 年至 1946 年時期,相關字眼的意思均沒改變,即由三國時期至現代中國,「光復」均意為「恢復或取回落入敵人或異族手上的政權或國土」。他認為,帶入「光復香港」語境,香港在此情況下,等同於被一個敵人或外族佔據,該敵人即為中國政權。
劉其後於法官陳嘉信查問下再詳細解釋,指從歷史語境來看,「光復」某樣東西,是由一個有正統政權的角度出發,因此提出「光復香港」,即將說話者放在正統位置,然後斷定他正面對一個不正統及不合法政權。而將香港放在相關詞組,即指香港正被由敵人控制的政權佔據,故說話者認為香港政權是一個敵人的政權。劉進一步指出,「光復香港」一詞,意指香港的主權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擁有這城市,說這話的人,同時認為香港並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劉:「時代革命」指於當權者手中奪回政權
就「時代革命」而言,劉智鵬認為提出相關口號者,不接受現有政權及社會制度,認為當時的社會制度及政權不合法,須推翻及改變。劉又指「革命」雖然不一定與政治有關,例如可指工業革命、科學革命等,但其慣常用法都與政治有關,並指「革命」一詞在中國有悠久歷史,由商周時期到晚清年代的意思均沒改變,基本上是指推翻政權並取而代之。劉續指,於 20 世紀的中國,「革命」一詞雖受西方 revolution 一詞影響,但在中國的主要運用均涉及政治,例如「辛亥革命」及「文化大革命」等。另外,從辭典上的意思排列亦可見,政治意思排在第一,這符合辭典慣常做法,將主要意思放在首位,因此「革命」這個漢語,由古到今都不會被聯想到政治以外的課題。劉又確認控方所指,「革命」一詞在中國古今語境中的應用並無差別,均以推翻當前政權為目的。
劉又認為提出「時代革命」這口號,是採取手段希望改變政權或社會制度,從而改變時代,一併考慮口號的整體意思,即為採取手段去改變當前的香港政權,以及在當權者手上奪回政權。
梁天琦以選票作武器 意圖推翻政權鼓吹港獨
劉智鵬續指,他亦有考慮「光時」口號始創者的版本,並指根據其研究,口號始創者是梁天琦,劉指他於考慮梁天琦參與 2016 年新界東補選的小冊子後,當中包括「光時」口號,劉認為梁當時提出的政治宣言,反映他非常不接受香港當時政權,尤其是香港政府背後的中央政權。因此他在競選中,呼籲選民支持他去改變現況。
劉又指,梁於單張提及「我們這一代人不再寄望中國、立足香港本土」,顯示他認為香港本來就是一個可自我管理的政治實體。劉又指,梁於單張特別提到,香港從來就是一個自治的地方,因此單張本身已包含「香港可以自己獨立存在」的意思,並且可以遠離中共的影響。劉同時認為,梁天琦的補選單張是在鼓吹一個清晰訊息,就是要改變香港政局,並呼籲群眾以武力挑戰政權,以達到改變政權目的。
控方又於庭上播放兩段梁天琦競選造勢大會的片段,當中梁提及「我哋掌握咗呢個天下嘅時候,我哋就係呢個香港嘅主人,無人可以再打壓我哋」。劉認為相關言論,是在呼籲選民投票給他,讓他進入立法會,將選票等同於武器。劉認為,梁天琦進入立法會的終極目的,是要改變及掌握政權,而他提及政權是屬於「我哋嘅香港」,即某程度上用選票達到推翻政權目的。
而在另一條短片中,梁天琦說到「直到我哋見到香港民族論,見到佢哋咁大膽講出佢哋心入面嘅諗法」,劉認為顯示梁認同《香港民族論》所言,香港住民是原生於香港的一個族群,意即香港的住民不屬於中華民族的一部分,也不是中央政權管治之下的一個地方,即鼓吹香港獨立。案件下周一繼續,劉將繼續作供,並接受辯方盤問。
案件編號:HC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