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等二人被控非法集結等 官質疑控方說法:警方發警告即慫恿他人做「逃犯」?
49 歲消防員及中年男子,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旺角參與非法集結和違反《禁蒙面法》。二人否認控罪,案件今(5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法官葉佐文指,控方指控非法集結於警方發出警告前便開始,仼何人即使聽從警方警告離開現場,都已干犯非法集結罪,質疑既然如此,警方為何還叫人離開,「咁咪慫恿他人做逃犯?」法官又指,以他的理解,離開意指「走得冇事」,但按控方說法,警方所指的「離開」,意味之後會有大抓捕,批評控方的立場令辯方難以辯護。
女督察曾梓桓出庭講述當時的情況。她指,當晚 10 時 20 分,她奉命到彌敦道和長沙街交界。當她到達彌敦道時,見到馬路上聚集 400 人,路面上有磚、垃圾、路牌和雜物,阻礙警方車隊前進,馬路上有人向警方方向鐳射光。
曾梓桓形容,聚集人群中有人身穿黑色上衣、黑褲和黑色鴨嘴帽,有人佩戴頭盔,有人則蒙面,部分人手持雨傘。於晚上 10 時 28 分,曾梓桓遂用擴音器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並指示警員展示黑旗和藍旗。
法官葉佐文問曾,若然一個示威者,聽到警方警告後離開,「你哋係咪照拉?」,曾回應「喺嗰一刻都畀機會(示威者)走」。法官再問:「(示威者)離開啦,佢離開嗰一刻就唔再參與非法集結,即使戴口罩(警方)都唔會再拉帶口罩的罪?」曾梓桓確認。
辯方盤問時指出,當曾梓桓於晚上 10 時 27 分到達長沙街並下車時,即仍未發出警告的時候,非法集結的人士已經向北散去。曾表示人群「未完全散去」,指僅是「有啲人向北邊走」,她不同意非法集結於晚上 10 時 27 分已散去。
曾梓桓作供完結後,控方表示留意到剛才的提問,澄清即使警方於晚上 10 時 28 分才發出警告,但非法集結自晚上 10 時 10 分已經開始,即使有示威者聽到警方警告後離開,他已經參與了非法集結。
官指警方發警告叫人離開:咁咪慫恿他人做逃犯?
法官質疑,照控方的講法,示威者離開與否,都已經干犯非法集結罪,那麼警方發出警告叫人離開,「咁咪慫恿他人做逃犯?」法官質問控方的立場,質問到底控方是主張警方於晚上 10 時 28 分發出警告,才定性現場為非法集結,但給予時間示威者離開,不離開才犯法,還是示威者在警方未警告前已犯法,「做乜都冇用」。法官再追問,若果控方主張的是後者,為何警方發警告叫人離開?
控方回應,一個人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須靠推論,他有沒有在警方發出警告時逃離現場,正是一個跡象顯示他之前做了什麼。
控方堅持非法集結始於晚上 10:10
法官質問控方「你畀唔畀人走?」,「2228(晚上 10 時 28 分)走唔走得?」法官再三質疑,如果示威者於未警告前已干犯非法集結罪,為何警方還要發出警告要求在場人士立即離開。法官要求控方釐清立場,「唔可以兩邊都係你著數」,批評控方立場矛盾,開案陳詞指非法集結自晚上 10 時 10 分已經開始,但控方證人卻指晚上 10 時 28 分才發出警告,做法令辯方難以辯護,又質問控方是否要求法庭無視曾梓桓的證供。
法官繼續質問,警方警告在場人士離開,「離開係咩離開?叫佢哋自己去警署投案?」,法官直接問「我想知 2228 前集結, 2228 後可唔可以離開?離開有冇事?」,控方表示不同意非法集結可以用警告當作分水嶺,強調警方於晚上 10 時 28 分發出警告,只是重複現場屬非法集結。
督察確認離開代表可以返家 不會上門拘捕
法官指,以他的理解,離開意指「走得冇事」,但按控方說法,警方所指的「離開」,意味之後會有大抓捕,「遲啲有人上門拉你哋」,但警方無說清楚。最終控方重新傳召曾梓桓作供。
控方問曾梓桓,警方發警告叫人離開是什麼意思。曾回答,意指叫人離開非法集結現場、離開旺角區。法官追問,之後會否有人上門拘捕示威者,曾稱不會,並確認發警告時示威者可以離開,「可以返屋企」。惟控方堅持,非法集結於晚上 10 時 10 分已經開始。
警謝法官「指點」 官:我想知點解你咁讚我
拘捕被告陳瑞文的警長林志培供稱,被告當時身穿白衣、黑色褲,佩戴白色口罩,頸上掛上泳鏡,站在路中心、望向他,用腳將地上的磚頭踢向警方。林隨即衝向被告,被告走上行人路,走入身穿「記者」反光衣的人堆中,並低下頭。林聲稱「係咪真係記者我唔知道」,但指他們的衣著令他感覺是記者。林將被告從人群中帶出來,並驅散記者。林指,被告四處張望,擔心被告逃走,遂指示另一名警員為被告鎖上手扣。
在盤問下,林表示根據被告的位置和踢磚的行為,認為他一個人堵路。辯方指,在督察曾梓桓發生警告後人群已四散,所以無可能發生被告堵路的情況,林不同意。
辯方指,被告的泳鏡並不是掛在頸上,林不同意。被問到為何會脫下被告的泳鏡,林先表示是因為擔心催淚煙和有人偷泳鏡,法官稱不明白「關催淚煙咩事」,又質疑「邊個會偷泳鏡,警員定街外人?」林改口指是認為泳鏡會成為呈堂證物,故檢取。法官聞言問,為何現在才有真正原因,指林回答了幾次都講不到,但「而家諗唔到就講到啦」,林先感謝法官,稱是因為法官指點才想起原因,法官卻質疑「點解你會話我熟案情多過你」,「我想知點解你咁讚我」,場面一度尷尬,林最終指「自己講錯」。
另一被告身穿印有「撤回引渡惡法」字樣的黑色上衣
根據控方開案陳詞,警長33769 林國強奉命向彌敦道推進時,見到被告王若詩帶著藍色口罩、灰色手套,拿著一支紅色光棒, 由彌敦道方向衝入山東街。林國強用手指向被告並指「企喺度」,但被告隨即轉身向彌敦道方向逃跑。經追截,被告最終被制服,其間被告不停掙扎及不斷說「對唔住」。
被告王若詩被捕時穿著格仔上衣,內穿著一件黑色印有「撤回引渡惡法」字樣的黑色短袖上衣,其斜孭袋內有一副護目鏡、一個灰色防毒面罩、一個內有 91 條索帶的膠袋及一把可摺疊雨傘。
兩名被告為王若詩(46 歲,報稱無業)及陳瑞文(49 歲,消防員)。兩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彌敦道和山東街參與非法集結。兩人各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藍色口罩。
案件編號:DCCC 25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