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前年 10 月 13 日發起「 十八區開花」,18 歲男生被控在荃灣藏易燃液體及噴漆,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今(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警員曹景文表示當日為被告上手扣,承認沒在供詞紀錄紀錄此事,解釋指「寫漏咗」。不過,警長趙卓威則稱,當日在車頭埋伏及攔截被告,將他交給兩名警員處理,當中警長 1603 為被告上手扣,並非警員曹景文。案件明天續審。

警員 10063 曹景文供稱當日收到通知,指荃灣廣場內一間壽司店被黑衣人破壞,前往現場處理。曹在荃灣廣場附近下車,看到被告跳過花槽向圓墩圍奔跑,後方有警員追截。曹見狀上前鎖上手扣及拘捕,被告當時身上沒有身份證,遭搜出電話、鴨舌帽及手套等物品,曹與同袍將被告押回荃灣警署。

曹在盤問下承認,在案發當日的記事冊,以及今年 6 月撰寫的書面供詞,均沒有提及為被告上手扣一事。曹同意使用手扣是武力,需要妥善紀錄,惟被辯方質疑他從沒紀錄時,曹僅回應「口供冇寫」。辯方向曹指出,被告並非跳過花槽的人;曹不同意。控方覆問時再度問及,為何曹無紀錄上手扣一事,他解釋「寫漏咗」。

警長 33325 趙卓威供稱,當日到達荃灣廣場,看到一名穿著黑衣的男子跑向警方防線,其身後 15 至 20 米有一名警員正追向他。同袍跑前攔截黑衣男,期間他跨越兩個花槽,跑出海盛路行人路。趙埋伏在一架黑色七人車的車頭,看到被告跑前就將他攔截,兩人雙雙倒地,趙將他按在地上。趙將黑衣男交給警長 1603 及警員 10063 處理,由警長 1603 上手扣,趙後知該遭截停男子是被告。

趙盤問下再次表示,警長 1603 替被告鎖上手扣,再交由警員 10063 處理。辯方向趙指出,他不肯定被制服者是跳過花槽的人;趙不同意。案件明天續審。

被告何駿賢(18 歲,報稱學生),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荃灣廣場外的海盛路上,管有一個膠樽載有 144 毫升的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180 毫升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異丙醇及 0.02 克疑似二氧化矽固體;管有 1 個玻璃樽載有 130 毫升的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7 毫升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異丙醇及 0.61 克澱粉固體;以及管有 1 支噴漆,意圖使用上述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編號:WKCC24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