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深水埗】青年被指行人路縱火 控方:兩警以橡膠子彈還擊 無一命中
前年 10 月 6 日的港九「反緊急法大遊行」中,19 歲男學生被指在深水埗大埔道行人路,投擲一個正在燃燒的玻璃樽,終致地面焦黑。他否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案件今( 5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被告在警方驅散期間向兩警投擲涉案玻璃樽,該樽落地後令行人路著火。兩警於是發射合共 3 枚橡膠子彈還擊,但沒有命中。案件押後至明早繼續,料開始傳召證人。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當日下午近 5 時,警方沿界限街掃蕩時,發現約 80 名示威者在界限街與西洋菜北街交界聚集,並隨即向西洋菜北街方向四散。兩名警員發現身穿連帽深色長外套、黑長褲的被告正在 20 米外燃點一個玻璃樽,遂先後向他發射共 3 枚橡膠子彈,但沒有命中。被告將手上玻璃樽扔向兩警,玻璃樽落地並導致行人路著火。警員見狀即上前用腳踏熄,但該部分的行人路已變得焦黑。
控方提到,被告其後被制服,並遭搜出眼罩、手套、白布塊、呼吸器等物品。四組閉路電視片段捕捉到群眾奔跑、從大埔道 56 號後巷逃走,以及被告投擲正在燃燒的玻璃樽。
涉案玻璃樽經檢驗後,發現樽內未燒完的布含微量有機溶劑,主要成份為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此外,法證科學專家亦分別在被告的面巾、背囊內一件紅色 T恤檢驗出微量有機混合劑。
被告鄭永揚( 19 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大埔道 56 號後巷,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編號:DCCC 31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