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 保劏房戶 4 年租住權 限續租加幅 禁濫收水電
香港劏房租金高企,加重基層市民負擔,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小組三月向政府交報告,運房局今宣布,計劃立例落實劏房租務管制,將租期劃一兩年,租客有優先權續租一次,即合共有 4 年租住權保障,兩年租期內只可減租不可加租,續租時加租亦以 15%,或差估署租金指數變化為限,業主濫收水電等費用亦有罰則。
運輸及房屋局長陳帆指,法例星期五(9 日)刊憲,下星期三(14 日)交立法會首讀,若能在本立法年度通過,劏房租管最快今年底或明年初落實,陳帆強調,條例草案不是令工廈等劏房合化法,實施租管不會影響現時針對非法劏房的執法行動。
政府擬立例規管的劏房,涵蓋住宅、工廈的劏房,天台屋、太空倉及籠屋等各類劏房,為租客訂立多項保障,最主要是 4 年的租住權保障,將租約租期劃一為兩年,租戶更有權優先續租,在租約期間不可以加租,續租時加租亦封頂在 15%,租客亦有權以一個月通知,完成一年租期後斷租,但業主就不可以終止租約。
對於租金以外其他收費都有規管,業主若向租客收公共設施如水電煤氣等費用,要提供帳單副本,住戶分攤的費用,不可以超出業主實際的開支;而除了租金、按金、水電、煤氣或石油費等,業主不可以再額外收費,否則會有罰則,業主首次定罪罰款 1 萬元,之後每次罰款 2.5 萬元。簽署租約後 60 日內,亦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否則亦屬違法會罰款。
執法工作會由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陳帆指會提供足夠人手資源處理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