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前年 10 月 13 日發起「 十八區開花」,18 歲男生被控在荃灣藏易燃液體及噴漆,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今(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警長胡君浩承認點算物品時,沒有其他警員見證。辯方指其補錄口供的證物列表,突然多了一塊灰色布,胡稱早前「寫漏咗」。辯方質疑,胡未有在主問提過「寫漏咗再寫返」的情節,胡反駁:「你會問我㗎啦!」裁判官劉淑嫻最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自辯稱,當日原打算到荃灣廣場逛街,商場其後有人聚集,情況混亂,有人大叫「有防暴!走呀」。被告稱跟隨部分人跑往馬路時遭防暴警制服,在錄影會面才首次看到涉案背囊。

警長 52821 胡君浩供稱,案發當日在荃灣廣場附近,從警員 5539 接過一個「Champion」黑色背囊,一直由他保管至返回警署。胡在警署內點算背囊內的物品,包括 11 張麥當勞現金券、提款卡、學生證、八達通、毛巾、電筒、縮骨遮及綠色 T 恤,還有兩個打火機、內含透明液體的噴漆,和內含粉紅色沉澱物的玻璃樽。

警長稱會帶背囊證物去廁所

胡稱拾獲物品,一般會循「拾獲財物」及「證物檢取」方向處理,「因為我見到有玻璃樽,好容易令我聯想到係非法用途」,遂往報案室詢問。他得悉同袍拘捕一名叫何駿賢的男子,與上述卡主同名,故將背囊交給負責案件的警員 13150,之後再沒有接觸該背囊。

胡在盤問下表示,初時不知道背囊主人是誰,他登上警車後坐在單邊位置,一手拿著被捕人士戴文峰(譯音)的背囊,一手拿著 「Champion」背囊。胡強調回到警署,「Champion」背囊一直在自己身邊,「如果要去廁所,會攞埋(背囊)去廁所」。辯方聞言問「帶埋入廁格?」胡稱:「我冇入廁格,我印象係小便,(將背囊)擺喺地下」。辯方質疑廁所地下骯髒,胡再回答:「乾淨嘅,有清潔工清潔」。

警長已銷毀寫有證物資料的紙張

胡稱點算物品後,將資料記在一張廢紙上,「我記事冊唔得閒 update,將資料寫喺紙上,方便我核對用」。他錄取口供後,將寫有物品資料的紙張銷毀。辯方質疑胡任職警員逾 20 年,曾參與涉及大量證物的案件,應知道該紙張是重要證物,因案件細節會在法庭爭辯,證物需要詳細紀綠;胡稱「當時冇意會到」。

警長認無人見證點算物品 稱不會插贓嫁禍

他又承認沒有其他警員見證自己點算物品,表示沒有需要。辯方詢問為何沒需要,胡反問辯方「點解有需要」。辯方指如無人見證點算過程,或被質疑插贓嫁禍;胡表示「絕對唔會做啲咁嘅嘢」。

辯方讀出胡在 2020 年 12 月 29 日的補錄口供,「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 1800 時,本人點算黑色 Champion 背囊內物品,除物品 A 至 EE 外,另外還有物品 FF 一塊灰色布」。辯方質疑胡首份口供沒有提及灰色布,胡回答:「受警員通知寫漏咗一塊布,我諗返起」。辯方再指,胡應對「寫漏咗再寫返」的情節印象深刻,但在控方主問從無提及;胡同意,稱「你(辯方)會問我㗎啦!」

官裁表證成立 被告自辯稱到商場逛街

裁判官劉淑嫻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自辯。被告稱當日父親載他到荃灣逛街,他在沙咀道下車,步行 5 分鐘至荃灣廣場。他指當日荃灣廣場的人流與平日差不多,前往 B1 層的「GU」及「H&M」店舖逛街,不見有人聚集。下午 3 時 35 分,被告看到有人聚集,估計是示威者,認為情況混亂打算離開,期間發現遺失銀包。

被告在商場尋找銀包不果欲離開,發現商場有 50 至 60 人聚集,大部分人戴口罩、身穿黑衫,有人手持雨傘。其後有人大叫「有防暴!走呀」,被告跟隨部分人跑往馬路,終遭防暴警制服。被告表示,他在錄影會面首次看到涉案背囊。

控方質疑如被告是普通打扮,為何要逃跑;被告表示案發時期正值社運,媒體流傳警方濫捕,加上他當時遺失銀包,身上沒有身份證,感害怕而逃跑。案件押至 7 月 14 日結案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何駿賢(18 歲,報稱學生),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荃灣廣場外的海盛路,管有一個膠樽載有 144 毫升的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180 毫升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異丙醇及 0.02 克疑似二氧化矽固體;管有 1 個玻璃樽載有 130 毫升的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7 毫升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異丙醇及 0.61 克澱粉固體;以及管有 1 支噴漆,意圖使用上述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編號:WKCC24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