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FB 等警告或撤港? 亞洲互聯網聯盟:信件表達行業對起底修例關注 未提及個別公司
《華爾街日報》早前指,由 Google 等國際科技巨頭組成的「亞洲互聯網聯盟」(AIC),上月私下去信港府,警告當局如繼續推動《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修訂,或停止在港提供服務(另見報道)。對於「亞洲互聯網聯盟」是否提到成員會否撤離香港,以及對《華爾街日報》報道的回應,亞洲互聯網聯盟回覆《立場》查詢僅指,協會代表超過 15 家公司立場,信件只是表達修例的關注,未有提及個別公司,不應把行業的看法,與個別公司拉上關係。
聯盟昨日 ( 5 日) 公開致港府的信件中,當中未有個別公司的名稱,但內文有提到「要避免被處罰,就是避免投資及在港提供服務,如果公署想令企業的僱員在起底內容上負責任,會尋求法律依據的釐清」。
信中指「起底行為」「心理傷害」定義過闊
「亞洲互聯網聯盟」(AIC)昨 ( 5 日) 在網站上載全封寄到私隱專員公署的信件,日期是 6 月 25 日。信件共有 7 頁,聯盟指修例未有清楚定義何謂「起底行為」,只是說明了起底是入侵個人的隱的行動,變相造成含糊不清,尤其目前沒有普遍接納的定義,可能會導致過闊的演譯。針對修例建議加入「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該人即屬犯罪」,聯盟指。意圖要求當局認為「心理傷害」可以廣泛被定義、沒有客觀標準,要求刪除,或公署澄清何謂「心理傷害」
信中又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不是合適角色,去監管起底相關罪行。聯盟指修例會不可逆轉般改變公署原本的功能,修例亦會授權這個獨立的法定機構,至類似香港警察般的權力,是極之不尋常。
公司是中立平台 不會控制起底帖文
另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亦建議可要求「任何人士」提供相關資訊、文件或物品,又建議加入包括專員在進入「處所」後檢取文件或物品的權力。聯盟指出,科企公司是中立的平台,不會控制起底帖文的編輯、不是發布個人資料的人,如果公司接受刑事調查及因起底罪而檢控,是完全不相稱的 ( completely disproportionate) 及不必要的,故要求公署對「處所」及「任何人士」的定義,不包括中間公司及其子公司。
信中字眼未提及撤出香港 有提若避免處罰只能避免投資香港
文末亦提到,對個人實施強硬措施是與全球的標準及趨勢不符。對科技公司而言,要避免這些處罰,就是避免投資及在港提供服務,因此剝奪香港經濟及消費者,亦會阻礙貿易。聯盟指,如果公署想令企業的僱員在起底內容上負責任,會尋求法律依據的釐清。信中亦未有列出任何科技公司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