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申表證不成立明裁決
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今( 8 日) 續審。控方今早舉證完畢,辯方隨即進行中段陳詞,申請案件表證不成立,指單憑「光時」口號就指被告有意圖煽惑他人並不合常理,及被告曾刻意避開警察、於交通燈前停車等,行為並非恐怖分子所為,而被撞警員亦沒有嚴重受傷。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即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明天裁決案件表證是否成立。
辯方:單憑「光時」口號被指有意煽惑他人不合常理
代表被告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於控方舉證完畢後,進行中段陳詞,申請案件表證不成立,指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控方單憑指「光時」口號有分裂含義,及依賴專家劉智鵬指相關字眼的意思千年不變,而指控被告有意圖煽惑他人分裂國家,是完全不合常理。
至於控方同時依賴「光時」始創者梁天琦對該口號的解讀,辯方則指梁當時是呼籲群眾投票給他,讓他可以進入立法會,認為該口號並不代表是要推翻政權,亦不構成罪行。
辯方:被告駕電單車曾刻意避開警察
就「恐怖活動」罪,辯方則陳詞指被告行為並非恐怖分子所為,指被告案發當日,被告駕駛電單車時曾刻意避開警察、於交通燈前停車等,及他身上並無任何危險物品,多為急救用品,反問「這些是否屬恐怖分子會做的行為?」。辯方又指,案中被撞的警員傷勢並不嚴重。法官杜麗冰聞言表示,控罪關鍵在於被告行為是否可令他人嚴重受傷,而非傷者是否嚴重受傷,並指相關警員傷勢不重純屬幸運。
辯方又指,片段顯示案發時曾有警員看似向被告掟盾牌,雖然片段未能清楚顯示相關過程,但警員當時確有舉高盾牌,其後盾牌離開其手部,可見對方當時明顯是以盾牌瞄準被告,故法庭應考慮為何警員要作出相關行為,以及其行為是否導致意外或令被告分心。
控方:被告行為明顯屬煽動他人
控方則反駁指,案發當日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日,被告高速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途徑港島大部份範圍,並三次無視警員安危衝破警方防線,期間有途人歡呼拍掌及拍攝被告相片等,而私家車乘客見到被告撞警的行為亦受驚,指被告的行為明顯屬煽惑他人,且不顧警員安危,屬港區國安法第 24 條中,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並強調控罪元素關鍵為使用嚴重暴力,而非他人嚴重受傷。
辯方則回應指,每一個人對同一事件的反應各有不同,有人鼓掌或拍照,亦不代表他們被煽惑。
控方今早甫開庭即申請傳召額外警方證人,以指出被告留院期間曾與律師代表會面。惟法官陳嘉信指,控方欲建立的進一步證供,即被告銀包或遭干擾並非關鍵事項,且相關卡片可能於案發現場,或被告送院途中意外丟失,如傳召相關警作供或阻礙審訊順暢進行,拒絕控方的申請。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