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歲男管有藏伸縮棍罪成還押 辯方稱律政司反口拒簽保守行為
前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遊行前夕,一名中五男學生凌晨被警員截查,搜出背囊內藏鋼製伸縮棍,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律政司一度同意以簽保守行為結案,惟隔日收回決定。被告其後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崔美霞今(8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押後案件至 7 月 22 日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散庭後,被告的一名女親屬在庭內嚎哭,反覆地說「好乖㗎個仔」、「睇住佢大」,庭外亦有不少親友拭淚。
控辯雙方同意伸縮棍為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崔美霞復述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有人在網上號召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到維園參與「國際人權日」公眾遊行,警員當日凌晨 12 時 18 分在大埔積富街休憩花園截查被告。當時被告身穿黑色衫褲坐在長椅上,雙腿間夾著一個黑色背囊。警員在其背囊搜出一支鋼製伸縮棍、黑色頭盔、防毒面罩及濾罐、護膝、手肘護甲及黑色面巾等,全屬被告管有。
裁判官續稱,雙方同意該支伸縮棍本質上乃攻擊性武器,被告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攜有該支伸縮棍,而伸縮棍可伸長至 65 厘米,揮動時可造成一定傷害,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律政司一度同意簽保守行為 其後收回決定
辯方聽罷裁決後透露,律政司一度同意以簽保守行為結案,惟隔日則收回決定,對被告造成極大創傷;辯方其後以控方有違不檢控的承諾為由,向法庭申請永久擱置聆訊,但亦遭當時處理案件的裁判官香淑嫻否決。辯方認為,被告早已承認案情,使本案無須傳召證人,可見被告有一定悔意,故希望裁判官考慮判處監禁式刑罰,並因應本案的特殊求情因素,減短刑期,又指被告將保留上訴權利。裁判官最終押後案件至 7 月 22 日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被告楊天聰(18歲,學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花園內,無任何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伸縮棍。
案件編號:STCC148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