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不滿官准楊明推翻認罪提覆核 控方:認罪答辯嚴肅重要 押 8. 31 續審
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去年 8 月駕駛平治私家車,在山頂馬己仙峽道失事撞壆案,他承認不小心駕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則不成立,原須還押候判。裁判官鄧少雄批准被告推翻認罪答辯,期間獲准保釋。律政司不滿法庭決定,今(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覆核聆訊。控方指辯方及裁判官均出錯,強調認罪答辯是嚴肅、重要,「知道案情控罪下,一般好少法庭會接受答辯改變」。案件押至 8 月 31 日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今日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代表,楊明則由前副刑事檢控專員許紹鼎代表。控方指辯方推翻認罪答辯是錯誤,裁判官批准其申請亦是錯誤。他在庭上強調,認罪答辯是嚴肅、重要,故要在法庭上「撥亂反正」,「知道案情控罪下,一般好少法庭會接受答辯改變」,指法庭不應批准。就此議題,辯方不反對控方立場。
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脫 控方指被告無合理辯解
裁判官鄧少雄早前裁決時指,接納辯方解釋,認為楊明案發時精神恍惚,狀態屬於半清醒或不清醒,導致他未能理解他人提供的資訊,裁定「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不成立。控方認為,本案證據未能顯示被告屬「半昏迷狀態」,亦不是一個合理辯解。
控方續指涉案法例相對簡單,只要有人不應警方要求提供血液樣本,就可構成罪行。他又指相關案件絕對不需法律思考,加上證據顯示,警員曾警告被告,要求他提供血液樣本,惟被告不理會。
官押後案件候控辯雙方研究法律
裁判官表示,資深大律師清洪早前在書面陳詞,已討論上述論點,亦不認同控方所指法例要求低,「要被告清楚知道警告、後果,佢選擇去拒絕(提供血液樣本),比好多法例高。」他又引述清洪在審訊時指,被告沒有犯罪意圖,因思緒混亂而不能作出選擇。
裁判官明言控辯雙方就今次覆核聆訊,呈交多個案例,「深度、闊度同審訊時相差好遠」,法庭亦須以新法律觀點,審視原有證據。裁判官押後案件至 8 月 31 日續審,讓雙方進行法律研究,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官早前批准楊明推翻認罪答辯
早前案件裁決時,代表楊明的資深大律師清洪向法官申請推翻被告認罪答辯,即其早前承認的不小心駕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罪,改為不認罪,清洪亦不再代表被告。
裁判官鄧少雄指辯方承認向被告提供錯誤法律意見,令他誤以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將獲判非監禁式刑罰,與被告答辯意向不符,批准被告推翻兩項控罪的認罪答辯。控方不滿裁判官決定提出覆核,亦覆核早前法庭裁定「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不成立。
被告為 39 歲楊明(原名林明樂),控罪指他於去年 8 月 8 日,在瑪麗醫院急症室內,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雖有合理辯解,但在警長 47357 要求提供血液樣本作化驗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該等樣本;同日在香港半山馬己峽道(西行)近燈柱 37716,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 MY 686 的私家車;以及該私家車的窗門曾被增補,以減低其安全玻璃的透光能力。
案件編號:ESCC236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