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深水埗】19 歲男生被指縱火不自辯不傳證人 案件 8.24 作結案陳詞
前年 10 月 6 日的港九「反緊急法大遊行」中,一名男學生被指於深水埗,投擲一個正在燃燒的玻璃樽,致地面著火焦黑。他早前否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案件今(9 日)續審,被告同意控方呈上的第二份承認事實,選擇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法官李俊文押後案件至 8 月 24 日作結案陳詞。
控方在庭上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包括指被告在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 3 次警誡下保持緘默,至第 4 次警誡,被告才作首次發言,指他曾在深水埗大埔道 56 號後巷。被告同意有關承認事實,其代表律師亦不作中段陳詞.指被告在清楚明白自己的權利下,決定不自辯,亦不會傳召任何證人。法官押後案件至 8 月 24 日,以予足夠時間給控辯雙方準備結案陳詞。
被告鄭永揚(19 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深水埗大埔道 56 號後巷,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編號:DCCC 31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