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 DQ 加追薪,只係靠嚇?
日前又再有傳媒提到,有所謂的「添馬中人」放風,區議員 DQ 「加辣」範圍包括為「初選」設立投票街站,及辦事處張貼「光時」口號,並強調不會「高開低收」,於是呼籲議員不要等,要考量破產風險,因為違誓者會被追討自上任以來的薪津,涉及過百萬元,但若在政府去信展開程序前辭職,不會被追究,但一旦收了信,意味程序開始,屆時辭職未能避過。
為此,泛民議員普遍持觀望,認為政府只是想嚇他們辭職,免得自己「開刀」。不諱言的說,這一想法實在相當天真,因為修例後的《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 3AA 條已訂明: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又或者是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並意圖以此要脅特區政府、以此使特區政府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和職能,或意圖以此逼使行政長官下台及推翻特區政府,將不屬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
在這情況之下,港府已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指出:「光時」口號在今時今日,是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所以區議員曾在其辦事處張帖「光時」口號,自然屬於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的行為,不符合《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3AA 條的規定。
至於借出議辦作「初選」用途,則要視乎對方的行為,究竟是屬於協助還是串謀,兩者之別在於:協助是純粹為他人實現其意圖,而不是實現自己的意圖。此外,協助是指該人客觀上實行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如果提供協助者本身,也跟主辦者本身也有着共同的意圖,或者其協助的行為屬於初選構成要件之內,那便屬於串謀。
是故,借出議辦作初選用途的區議員,要拗其實仍然有位拗,例如他們大可以聲稱自己提出協助,只是希望「初選」能夠搞得成,增加泛民在立法會地區直選中的勝算,但是並不贊成他們取得過半議席之後,在議會內無差別地反對政府提出的議案,藉此造成政府停擺或特首被逼下台的危機,從而逼使港府接受所謂的「五大訴求」,這便可能成為他們沒違背《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3AA 條的抗辯理由。
然而,有人若然本來便是支持「35+」的攬炒計劃,但是現在為了保住議席,而謊稱自己雖有協辦「初選」,但不認同初選的終極意圖,他們便要考慮自己會否得罪支持者,造成下屆的選票流失。更重要的是,宣誓人雖可否認自己認同初選的終極意圖,但關鍵在於監誓人是否信納,即是監誓人若認為對方這樣說,跟他作出宣誓的動機一樣,都是為了蒙混過關的話,仍可視誓言不是真誠地作出而視為無效。
由是觀之,先不論所謂的「添馬中人」是誰,乃至是否真實存在,傳聞提到的幾類區議員,在法理上已經難以符合《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 3AA 條的擁護效忠條件。即使他們認為,所謂的「放風」只是想嚇他們辭職,好讓港府不用親自「開刀」,但是他們亦應該明白,不辭職的結果,法理上不被 DQ 的可能性,其實是接近零。
我們亦可以預料,被 DQ 的區議員,結果一定會被追討上任以來的「糧支」,所以現在才會有些「添馬中人」勸他們快點辭職,而這也是之前為何會有中央官員,會提到所謂「潛伏者」的問題。當然,個人的意見認為,泛民區議員現時選擇不辭職,比起害怕被人告到破產而辭職,怎樣看都是來得更有骨氣。然而,你覺得非建制派,乃至所謂的香港人,真的是那麼有骨氣嗎?這個問題,答案真的是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