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8 油尖旺一帶大批市民聲援被困理大的人(立場新聞圖片)

警方前年 11 月中圍攻理工大學,大批示威者發起「多區開花」營救行動,在油尖旺一帶多人被捕。當中四男被控暴動等罪,案件今( 10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法官林偉權多次就案中的考慮因素及舉證方面,向控方提問,期間斥控方回應含糊不清,批評他的書面陳詞「炒埋一碟」,又指「思路真係唔夠清晰」。案件押後至 8 月 31 日進行裁決。

案中第三被告連潤發已被還押 19 個月,開庭及休庭期間,有旁聽人士向被告欄大喊「發仔,生日快樂!」

法官開庭時向控方提問,是否要考慮第三被告身處被捕現場的因素,包括居住地方,期間斥控方回應得模糊不清,「唔好用啲含糊字眼,『基本上』呀,『應該』呀,用完呢啲字眼,令人發火。」控方回答,「啱啱啱… …呢方面唔需要考慮。」其後法官再三要求控方澄清,控方便由立場認為不需要考慮轉為需要考慮,引來旁聽人士一陣哄笑。

法官表示,控方書面陳詞未能清楚寫岀法庭需要考慮的各種因素,令大家工作變得困難。控方律師回應「係我思考唔得慎重,對唔住」,法官指「我唔係要人道歉!係要控辯雙方做好自己責任,就唔係含含糊糊。我亦都唔會客氣,如果我發現有問題。我哋係處理緊一啲好嚴重嘅審訊」,又批評控方陳詞寫得「炒埋一碟」。

辯方:有裝備及逗留現場非等同參與暴動

辯方指,控方陳詞狹窄地指岀被告參與彌敦道524A 號的暴動後才走入小巷,惟第一、二被告或可早就身處在永星里或附近小巷,再由小巷跑岀,就算他們曾參與其他地方的暴動,亦非屬控罪範圍,因此未能有效地推論岀他們曾參與彌敦道近吉野家外的暴動。

代表第三被告的辯護律師指,即使第三被告被捕時發現有任何裝備,包括白色頭盔及手套,都應作「無辜」的推論。他指,一個人即使身處被捕現場,亦有機會不認同暴力行為,或只是在參與非法集結,而非暴動。

代表第二、四被告的辯護律師則認為,控方第 4,6,7 名證人不可信亦不可靠,因他們的記事本均依賴傳令員的指示,也未能確定被告是由彌敦道的暴動現場,跑入近吉野家的橫街。

官質疑控方遲舉證造成不公  斥「思路唔夠清晰」

法官其後就舉證方面向控方提問,質疑他以往沒有依賴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舉證,如今卻在結案陳詞,要求法庭辨別該片段中的某人是第三被告,會做成不公平的審訊。控方回應時,不斷強調因為片段曾經在庭上播放,因此邀請法庭以該證據作推論。惟法官表示,控方仍未能消除有關「不公平」的可能性,表示「恕我講一句,主控官,你嘅思路真係唔夠清晰」,指「人哋講乜你要認真回應、法庭啲嘢係好精密,唔係求其幾個字」,又表示「希望大家認真討論完,大家嘅智慧都會有所增長」,引來旁聽人士竊笑。控方其後又表示,法庭不需要考慮有關片段是否清晰辨別某人。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31 日進行裁決,並批准取消第一、二、四被告宵禁及禁足令,第三被告則繼續還押。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依次為勞俊坤(23 歲,大專生)、黃新民(26 歲,地盤測量師)、連潤發(30 歲)、鄭信達(40 歲,地盤電工)。四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參與暴動。黃新民、連潤發另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勞俊坤另被控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指他同日在彌敦道 524A 號後巷,未能在警員 6982 要求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案件編號:DCCC 37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