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28 上環暴動案早前分案處理,其中 24 名被告被指當日與其他人參與暴動,當中 2 人另各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襲警罪。案件原定今(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詞,但法官陳仲衡指,考慮終審法院將在 10 月處理有關共同犯罪原則的上訴,可能影響本案裁決,故押後至 11 月 13日再裁決。各被告獲准續以原有擔保條件保釋, 2 人成功更改保釋條件。

法官表示,按道理應以現時的法律準則裁決,但考慮終審法院將在 10 月處理涉及共同犯罪原則計劃或共同目的之上訴計劃,萬一該案裁決有變,或影響本案裁決,加上本案所涉證據亦要至少 3 個月時間處理,准各辯方律師退庭商討會否同意押後至 11 月初作裁決。

各辯方律師一致表示同意押後。法官遂決定 11 月 13日再裁決,以便控辯雙方有足夠時間因應終審法院上訴結果修訂陳詞。但法官強調,本案裁決不會無限拖延,只是盡力而為。

法官准各被告續以原有擔保條件保釋, 當中 2 人獲准更改報到時間。被告張智麟獲准由原本逢星期三早上 11 時至下午 1 時報到,改至晚上 9 時至 12 時;被告林少鋒則獲准由原因逢星期三晚上 7 時至 12 時,改為早上 9 時至 中午 12 時。

24 名被告依次為張智麟(21 歲,無業)、陳梓康(28 歲,學生)、鍾泓洋(20 歲,學生)、徐慶鈞(20 歲,理髮師)、陳希雋(24 歲)、崔耀明(21 歲,學生)、林少峰(24 歲,售貨員)、蔡澤新(40 歲,技術員)、楊智昇(20 歲,學生)、林勝如(19 歲,文員)、黃頌恩(22 歲,學生)、黃錦珊(20 歲,文員)、李少康(21 歲,學生)、周錦濤(18 歲,無業)、莫卓輝(33 歲,文員)、黃飛鴻(19 歲,無業)、簡健煌(24 歲)、張嘉聰(20 歲,學生)、譚詩妙(23 歲,文員)、羅萬泳(22 歲)、蔡寶如(23 歲)、譚伊婷(25 歲,文員)、陸映慧(27 歲)、黃柏賢(21 歲,學生)。

各被告被指於前年 7 月 28 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被告徐慶鈞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同日在皇后街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莫卓輝另被控襲警,指他同日在宜必思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即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之子。被告簡健煌早前認罪,還押待同案其餘被告審結後判刑。

終審法院今年 5 月,批准盧建民就 2016 暴動罪案的上訴申請,有關共同犯罪原則爭議點包括,若被告沒有任何暴動作為,但身在場作出可能鼓勵性現象,是否納入刑事責任及犯罪意圖等。該上訴將在今年 10 月 5 日在終審法院開審。

另外,「赴湯杜火」案的湯偉雄早前亦就共同犯罪原則上訴,上月獲批上訴至終審法院。湯偉雄提出「合謀犯罪」這一法律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第 18 條及第 19 條所涉及的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等法律爭議。

案件編號:DCCC87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