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為 Telegram「SUCK Channel」頻道管理員的 26 歲男子,否認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等共 25 項控罪,案件今(12日)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控,在所有關鍵時間,有多個Telegram賬户於「SUCK Channel」頻道發佈大量非法煽惑他人犯罪的訊息,被告作為頻道的擁有人和管理員,對此必然知悉,又指被告更以「SUCKER」名義於該頻道發布多條非法煽惑訊息 。根據承認事實,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有連登網友給予他涉案賬户,但強調自己無發言。

被告伍文浩(26歲)被控「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為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他另被控共 18 項交替控罪,包括2項「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5 項「煽惑他人犯縱火」、9 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 2 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控方:管理員、擁有人發布逾 2 萬訊息

控方開案陳詞指, 2019 年 8 月 20 日,有人建立「SUCK Channel」頻道,發布不同訊息鼓勵網民干犯不同的刑事罪行,包括刑事損壞、縱火、公眾防擾、製造炸藥等。該頻道為公開頻道,頻道的訊息只可以是擁有人或管理員身份的人發布、修改或刪改。

截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約109711 名成員訂閱該頻道。該頻道自建立後,由管理員及擁有人發布的訊息超過20350條。該些訊息由不同Telegram 賬户發布,其中3人名叫「Pat」、「SUCKER」和「Captain」。當中有至少 42條訊息非法煽惑他人干犯不同刑事罪行。

2020 年 8 月 26 日,晚上6時16分,被告於紅磡邨被警方截停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我喺上年10月喺連登討論區識咗個網友,佢俾咗個Telegram賬户嘅登入名同密碼我,之後我用自己部手機登入咗呢個賬户,一直登入到而家,而家個賬户名係Sucker,呢個賬户有份管理Suck Channel,但我無喺個Channel發言。」

被告警誡下   指連登網友給予登入名密碼

其後,被告自願向警方提供密碼解鎖其手機。警方檢查手機,發現內裝有兩個Telegram流動應用程式,其中一個圖案左下角有橙點。兩Telegram程式分別以「SUCKER」和「C」的賬户名稱登入。以「SUCKER」名稱登入的Telegram程式一,顯示「SUCKER」為「SUCK Channel」頻道的擁有人,而該擁有人指派了「Captian」及「Chifan」為管理員;以「C」登入的Telegram程式二,同樣顯示顯示「SUCKER」為頻道的擁有人,並同樣指派了「Captian」及「Chifan」為管理員。

「SUCKER」和「C」於該頻道的賬户均顯示頻道只有兩名管理員:「C」/「Captian」及「Chifan」。證據顯示「C」/「Captian」是同一賬户。

在被告同意的情況下,警方從被告取得「SUCKER」賬戶、「SUCK Channel」及相關群組「SUCK 公海」的管理員身份,並刪除內裡所有內容。

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的手機,發現在「SUCK Channel」發布的部分內容,顯示發文者的簽署,即「Pat」、「SUCKER」和「Captain」;發現名叫「SUCKER」的賬户曾向名叫「FourOneOne」的人發私人訊息,表示「I an hong kong poster and a owner of hong kong protester channel 」、「talk with you is about i have a planning about the global protest action at the same day about anti-dictatorship 」等;被告的手機亦安裝了應用程式「連登」,名叫「SUCKER」的連登賬户被登入。

官質疑警為示威術語專家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陳鴻偵緝高級督察,為Telegram應用程式的專家。根據其意見,一個Telegram群組,只有擁有人及管理員(如有擁有人授權) 方可以發佈、修改或刪除頻道上的訊息。

至 2019 年 6 月,香港的示威者使用一連串與違法和暴力示威有關的術語。相關術語亦被應用於竊案訊息之中。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陳慧思總督察為解讀該些術語的專家,並就本來撰寫專家報告。

控方:被告作為擁有人及管理員     必然知悉發佈大量非法煽惑訊息

控方指,在所有關鍵時間,有多個Telegram賬户於「SUCK Channel」頻道發佈大量非法煽惑他人犯罪的信息。而被告作為頻道的擁有人和管理員,在所有相關時間一直擁有及管理該頻道,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有權於該頻道上發佈、修改及刪除訊息,以及指派其他人作為管理員,並授權他們於該頻道上發佈訊息。

同時,被告作為擁有人及管理員,除了必然知悉有其他人於該頻道上發佈大量非法煽惑訊息外,更以「SUCKER」名義於頻道發布至少18條非法煽或訊息 。

涉案訊息包括:於2019年11月7-8日發表的黎明行動詳情、轉發自「寶寶Channel」有關拆警車防暴網教學、轉發自「老豆搵仔」有關車軚釘的訊息、寫有「#SUCKER投稿 #SUCKER整理」建議網民「黃幫襯、藍罷買、紅裝飾、黑裝修」的訊息、寫有「#SUCKER投稿」有關破曉行動詳情、鋁熱劑彈、燒夷彈教學、在中大衝突期間呼籲去中大和癱瘓鐵路、交通燈等等。

辯方爭議被告沒作仼何作為是否仍有罪責

辯方則指無證據顯示被告親自發表仼何言論,爭議被告沒有作出仼何作為,是否仍有罪責,並舉例說如果一間房間內有毒品,房間鎖鑰分發給很多人,不代表擁有鎖匙的就管有毒品。辯方再舉例,質疑如果一個禮堂,讓人上台發表了煽惑言論,因各種原因無阻止,是否禮堂擁有人都有罪。

暫委法官許肇強看完控方開案陳詞後,質疑為何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陳慧思總督察為網上術語專家,「點樣會成為術語專家,我好好奇,係咪睇好多資料就係專家?」。控方回應,總督察因為工作關係,透過觀看大量、密集性的網上貼文和討論區字眼,獲取特別知識。法官繼續質疑:「唔係話做喺反黑組做咗好耐,就係三合會專家㗎嘛!都要有睇書、有交流!」

控方又指,沒有有關網上術語的課程,相關術語亦無法在字典內找到,加上辯方對此不爭議。辯方確認不爭議總督察對網上術語的演繹,指雖然總督察成為專家的路徑「不正規」,惟法官繼續質疑,不爭議總督察的演繹是否就代表總督察是專家。法官最後表示,他已表達了自己的質疑,不過控辯雙方都沒有意見,便不堅持。案件明天續審。

被控共 25 罪

「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損壞他人的財產。

此控罪有兩項交替控罪,即兩項「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分別指伍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香港煽惑其他人損壞屬於香港府的財產,即香港道路;以及於 2019 年12 月 5 日在香港煽惑其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道路上的車輛。

「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指被告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0 年 2 月 4 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他人的財產。

此控罪有 5 項交替控罪,即5項「煽惑他人犯縱火罪」,指被告分別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 11 月 25 日、12 月 3 日及 2020 年 2 月 4 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他人的財產;以及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他人的財產,即警察宿舍。

「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指,被告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藉非法阻塞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此控罪另有 9 項交替控罪,均為「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分別指被告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香港煽惑他人藉阻礙港鐵運作及干擾交通燈而對公眾造成妨擾;於 2019 年 11 月 7 日、 11 月 8 日、11 月 9 日、11 月 12 日、12 月 5 日、2020 年 6 月21 及 28 日,煽惑他人藉阻礙香港道路而造成公眾妨擾;以及於 2020 年 1 月 23 日煽惑他人藉阻礙西九龍高速鐵路站而造成公眾妨擾。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罪指,被告於 2019年 11 月 13 日至 12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兩項交替控罪均為「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指伍於 2019 年 12 月 6 日及 7 日,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被告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至 18 日期間,連同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該些人身體受嚴重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