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為「恐怖活動」辯解或頌揚美化 均違反國安法
早前有人悼念 7.1 刺警案疑犯、自刺身亡的梁健輝,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在報章撰文指出,有言論指針對政權、政府機構或執法人員不屬於恐怖主義,「這種看法明顯是荒謬,而且欠缺法理基礎」,認為恐怖活動可以本質是「透過製造恐慌去脅逼政府」,而「宣揚或鼓吹」恐怖主義,包括「宣傳、辯解或者頌揚美化」恐怖主義的理論和實踐,都是違法。
她又指若有人仿傚「恐怖活動」後果堪虞,促請所有作評論的人,特別是公衆人物,應謹慎負責,不要發表任何可能被理解作,直接或間接「宣揚、鼓吹或頌揚美化」恐怖主義的言論。
鄭:有言論指針對執法人員不屬於恐怖主義 明顯是荒謬
鄭若驊今日( 12 日)在《星島日報》撰文,指 7.1 刺警案仍在調查,不應該就具體案情發表意見,不過由於案件受社會廣泛關注,有必要釐清一些法律原則「以正視聽」。
她指國安法無界定恐怖主義,但參考 24 條「恐怖活動罪」所指的恐怖活動,亦和《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定義接近,國際社會雖然對恐怖主義定義未完全達成共識,但參考聯合國決議、各國的反恐法例 ,大致歸納恐怖主義的主要特徵,是通過嚴重暴力、破壞等,脅逼政府或威嚇公衆,以實現政治或其他主張。
鄭若驊又指,國安法有條文,禁止宣揚或鼓吹恐怖主義,她引述內地學者撰寫的《國家安全法讀本》的理解,宣揚恐怖主義是指為「宣傳、辯護或者頌揚」,不可以用言論、出版、新聞報道自由等理由作辯解,而禁止宣揚或鼓吹恐怖主義,亦常見於各國反恐法例,例如歐洲、英國等都有類似規定,限制「宣揚、鼓吹或頌揚美化」恐怖主義的言行,不不構成侵犯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