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今於高院續審。辯方專家,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繼續作供,她不同意控方指,「光復香港」可指取回(reclaim)主權,因香港並非獨立國家,從未擁有主權,並質疑指「你如何可取回不曾擁有過的東西?」,李又不認為有人於光復行動中揮舞港英旗,代表他們想恢復殖民統治或將香港由中國分離出去,並指他們可能只是想表達對社會現狀的不滿。

李詠怡今早於代表被告的大律師劉偉聰主問下表示,於2010年起數年間,針對水貨客的光復行動中,曾提及「光復香港 還我奶粉」,但她並不認為這代表示威者將內地人視爲外國人。法官陳嘉信則指出,於「光復」行動中有人揮舞英屬香港旗,並問李如何評論。李則她未能代表揮動旗幟者發言,或猜度對方意思。但以她自己的解讀,她認為揮旗者可能是不滿當時的社會現狀,而想要回復殖民地時期的環境或社會秩序,並不一定代表想恢復殖民地統治。

法官質疑: 揮舞港英旗等同想恢復殖民地統治

法官杜麗冰聞言即指「這不是一樣嗎?你並不能將兩者分開」。李不同意說法,並指他們或只是喜歡殖民地時期的某些事物,例如香港當時擁有自己的文化等,或與當時政府並無關係。李又指出,回復殖民地統治與提倡香港獨立之間有所不同。法官陳嘉信聞言,一度表示同意李的說法,惟他與另外兩名法官商討後,收回該言論,並指三名法官之間對此意見不一。

辨方專家:回復殖民地統治不等同倡港獨   官先同意後收回

陳嘉信又指出,無論李的說法是否正確,提及殖民地統治,是否有機會涉及將香港由中國分離出去。李則指如於狹窄技術層面來看,該說法可能成立,但她質疑切實程度有多高,因香港恢復殖民地統治的機會是零。

三名法官一度就此休庭約 20 分鐘作出商討,法官陳嘉信休庭都再次表示,就他早前指他同意李的說法,即殖民地統治與提倡香港獨立之間有所不同的說法,可能是出於他錯誤理解李所提及的「殖民地統治」,故他收回其言論。李其後澄清指,殖民地統治可指恢復殖民地統治的生活方式、恢復殖民地狀態及要求香港獨立,而恢復殖民地統治的生活方式,並不涉及主權。

辯方邀請的專家證人之一李詠怡,她是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畢業於美國著名的雪城大學,政治科學是該校有口皆碑的強項學科。在與李立峯教授合寫的呈堂報告裏,李詠怡以政治科學的學術訓練,透過archives和研究資料,討論「光時」口號的起源和發展。

李詠怡:香港自治運動非提倡港獨

另外,就控方早前提及「香港自治運動」這一組織,李詠怡則表示,根據她所進行的研究,她相信該組織約於2010年左右出現,並曾取用了由嶺大前教授陳雲所撰寫書籍《香港城邦論》的理念,及相信陳雲曾一度擔任該組織的顧問,但她認為該組織並非提倡港獨,而是提倡自治,並認同「一國兩制 高度自治」。

控方質疑:李詠怡接受的正式中史教育程度只到中三

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就「光時」口號的解讀盤問李詠怡前,多番質疑李的專長非於歷史領域,並指李接受的正式中國歷史教育只到中三程度。李則指她於中大副修歷史,且她修讀政治學亦不可避免地要接觸歷史學,包括中史等課題,故她具備相關的歷史知識及能力。惟周天行再度要求李確認,她接受的正式中國歷史教育,是否只有中三程度?李則指如一定要答是與否,那她會回答是。

周天行其後引用多本字典,有關「光復」英文Liberate的意思,並指當中其最為常用的解釋,是指令某人或某個國家,擺脫他人控制並獲得自由。李則指並不一定意指某一國家。周又指,如將「光復」與「香港」一併解讀,意指令香港由敵人手上重獲自由,李則表示這是其中一個可能的解讀。控方又問及,如有人導致香港向中國取回(reclaim)主權,是否屬於推翻政權。法官則一度問及,是指中國還是香港的政權?周其後表示指香港政權。

李則認為相關說法語意不清,令人難以理解(confusing),因香港從來就不是獨立國家,如何可以擁有主權?並指如果你從來都沒有擁有一些東西,你如何可以取回?。周再覆問指,可否理解為提出「光復香港」的人,從來都不認同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李指這其中一個理解方式,但她認為該理解方式很差,因涉及多重假設及不正確事實。

唐英傑案的控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他亦是黎智英案件的控方代表。

辯方引《元史》稱「光復」不涉推翻政權  控方:無考慮元朝曾內戰

李詠怡早前供稱,就引用《元史 陳祖仁傳》,她不同意控方專家劉智鵬的解讀,並認為該古文提及「自古人君,不幸遇艱虞多難之時,孰不欲奮發有為,成不世之功,以光復祖宗之業」,當中「祖宗之業」所指的是元順帝父輩,即元朝皇帝的祖宗之業,並非指其他朝代的皇帝。她又認為根據原文,「光復」並沒有推翻政權之意,因天順帝本身就在位,質疑他為何要推翻自己的政權。

控方今盤問指,李是否知道該古文撰寫時的時代背景。李指她知道當時元朝發生內戰,宮殿被毀等,但因歷史學並非其專長,她並不清楚確實發生何事。控方則指,元順帝當時因為失去首都「上都」而感到被辱,是否亦屬應考慮因素?李表示屬應考慮因素,但因她撰寫其報告的目的並非於此,故沒有研究詳情,並指她於報告中提及《元史 陳祖仁傳》,只想說明「光復」可有其他解讀,並不一定代表要推翻政權。

李詠怡另外於其報告中指,她認為「文化大革命」並不涉及分裂主義或改變政權。控方則呈上一份於中央人民政府網頁下載,名為「有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的文件,當中提及文化大革命及四人幫等事易,並問及李得出其意見時,有否考慮過該文件。李則表示有關文化大革命的研究多不勝數,她沒有考慮過相關文件,亦認為該文件沒有相關性。

控方質疑 2015 光復行動中 已有人提倡港獨

李詠怡又於控方覆問下表示,她並不認同控方專家指梁天琦是「光時」口號的始創者。控方另指,涉案片段顯示,早於於 2015、2016 年的不同「光復」行動中,已有人揮舞港英旗、提及「驅逐中共、支那」等並指相關行動中,有人提倡港獨及反對中國等。 李則表示她並不清楚控方所指的港獨意思為何,但表示於示威活動中,示威者的政見可有所不同,所使用的語言亦可非常有敵意及攻擊性。李又表示相關活動中有其他參加者,並指揮舞港英旗之人的意見,並不能代表所有參與者的意見,她又看不到兩者之間有任何邏輯關聯。

控方又指,就梁天琦在其選舉活動使用光時口號,並發表演講,同時於其競選小冊子中提及香港自治等言論,綜合考慮相關背景下,質疑李是否仍堅持指梁當時並非提倡港獨。

李則表示梁當時的言論相對溫和,且他亦沒有提及確實「港獨」字眼。控方續指,涉案「光時」口號與梁於其造勢大會發言所傳遞的意思相同,李則表示,「光時」為梁的競選口號,且梁當日的發言頗長,故不能指該口號代表其言論,並認為競選口號的主要用途,是想要公眾記得候選人,而非記得候選人的發言。案件明天繼續,李將繼續接受控方覆問。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