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的「三罷」行動中,一名報稱居於紀律部隊宿舍的17歲少年,於筲箕灣一公廁外遭搜出士巴拿及燒烤鉗等,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今(12日)被裁判官劉綺雲裁定罪成。劉綺雲裁定 5 名警員證人誠實可靠,即使證供存有某些瑕疵,亦不影響辨認質素;惟被告母親是不可信不可靠的證人,例如她對被告吃早餐習慣的供詞前後不一。

裁判官指出,涉案士巴拿的手柄有膠帶包住,明顯是作手握使用;被告帶備生理鹽水,也顯示他預期有衝突發生。被告還押至 8 月 2 日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劉綺雲以控罪嚴重為由,斷言拒絕辯方索取社服令報告的要求。

被告為學生周智宏(17歲),報稱居於紀律部隊宿舍,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筲箕灣愛秩序灣遊樂場公廁外,管有一個士巴拿、一把燒烤鉗、一包索帶及一卷膠帶。

辯方主要爭議控方證人辨認身份的質素。案情指,控方警員證人於當日 7 時許,乘警車到筲箕灣巴士總站附近清理路障,看到南安街路障附近,有約 10 名黑衣人突然四散。他及另一名警長下車追截。被告跑到愛秩序街遊樂場,進入無障礙廁所並上鎖。警員在門外要求被告開門,被告沒有回應,至數分鐘後自行開門。警員在被告背囊搜出涉案物品。

官:警員證供縱使有瑕疵 不影響辨認質素

劉綺雲裁定 5 名警員證人誠實可靠。她指雖然控方第二證人作供時,坦然承認未能在地圖上標出第一證人的位置,也不清楚第一證人的追捕路線,只是跟著其「衫影」跑,認為他指在「柱後車路無障礙廁所」的觀察不準確。但劉綺雲接納,第二證人加入追捕時,已與第一證人有距離,加上現場環境侷限,所以觀察不準確,但也不影響其證供質素。另外,劉綺雲亦不接納辯方質疑指第一證人在盤問下,稱被告逃跑前曾「猶豫慌張」,但在書面供詞只寫「即時逃跑」。劉綺雲認為事件發生在數秒之間,現場環境混亂,描述有可能不準確,但同樣不影響證供質素。

官:被告母親證供前後不一 不可信不可靠

劉綺雲裁定被告母親張女士不可靠可信,並列舉例子。首先,張女士作供時,曾稱不清楚被告案發當日是否有在家中吃早餐,但其後又該稱不清楚被告是否有吃早餐的習慣,又說他不會在家吃早餐。劉綺雲指如果後者屬實,張女士早前更改的證供就不可能真確。

另外,張女士供稱被告當天出門回校考試,只看見被告帶了一支筆,沒有帶背囊或其他文具。但劉綺雲稱,被告考試當日有其他需要使用的文具,例如塗改液、擦膠。即使辯方稱被告班房內有文具可供借用一事屬實,被告作為母親,理應提醒被告帶備足夠文具。

第三,張女士知悉 2019 年下旬,其居所附近的柴灣、筲箕灣曾有破壞堵路事件發生。但劉綺雲認為張女士作為母親,不但沒有提醒被告當天出門時注意安全,卻供稱自己不清楚鄰近筲箕灣巴士總站的地鐵站是否曾有堵路事件發生,是不合理。因此劉綺雲認為張女士並非可信、可靠的證人。

涉案物品必然意圖用作堵路或綑綁他人

就涉案物品方面,劉綺雲指涉案士巴拿手柄位置有黑色膠帶包住,顯然是準備手握使用;而索帶、膠帶則可用作綑綁他人,亦可製作路障。觀乎案發現場有堵路事件,被告的裝束及衣物亦符合示威者一般裝束。被告帶備生理鹽水,顯示他有預計衝突會發生。加上證據上無基礎證明被告是為了合法用途管有該些物品,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ESCC7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