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 8 日,網民發起由遮打花園遊行至美國領事館。17 歲男學生涉被搜出鐳射筆,遭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辯方質疑警員處理涉案鐳射筆的程序不當。證物警員在盤問下承認,當晚有由他負責一併處理、涉及另案的證物無故遺失;錯誤紀錄與檢驗部門交收涉案鐳射筆的日期;及在書面供詞中,將存放證物的坐地大「櫃」描述成「私人櫃桶」,但他否認其處理證物的手法不理想。辯方不傳召證人。

裁判官王證瑜押後案件至明日下午進行結案陳詞。被告車姓男學生(17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中環雪廠街 10 號新顯利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身份。辯方爭議證物鏈連貫性,及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將涉案射筆用作傷人。

警圍捕截停被告 背包搜出鐳射筆

控方第一證人警員 14497 鄧菁濱在盤問下承認,案發當日下午 5 時許,只是接報得知,但並無親眼看見雪廠街一帶的堵路事件。但他稱到場後目睹有人以鐳射光束射向警方大隊,亦肯定當時警方圍堵的約 60 名(包括被告在內的)男女曾作出堵路等非法行為。

控方第二證人偵緝警員 16366 池俊偉當日負責搜查被告。片段顯示他截停被告後,命令被告自行從背包將物品取出並放到地上,包括眼罩、防毒面具、生理鹽水等,從中檢出一支約 10 厘米長的黑色鐳射筆。現場以原有電池測試,能發出綠色光束。他其後將被告所有物品放回背包,帶回北角警署後,轉交港島總區重案組的證物警員。

涉案鐳射筆沒特別標記

盤問下,池承認不知道被告被截停前的行為,也同意事隔已近兩年,加上涉案鐳射筆沒有特別標記,極其量只能稱庭上的鐳射筆與案發當日檢取該支相似。與其同款的鐳射筆也是比比皆是。他也同意,當時只以無封存功

 

能的證物膠袋存放證物,再以釘書機釘好封口,即使有人曾打開膠袋,亦可能不被察覺。雙方同意控方第三證人偵緝警員 1561 的供詞以書面呈堂,無需出庭作供。

證物警認當晚有證物遺失  日期及口供描述有誤

控方第四證人偵緝警員 8259 羅偉成,負責處理案發當日(9 月 8 日)拘捕行動檢取的所有證物,涉及 39 名被告,700 多件證物。他在控方主問下,稱曾於 9 月 11 日將本案證物取出拍照,但由於證物房無暇處理,所以證物延至 9 月 24 日才交付證物房。期間他將上述 700 多件證物,鎖在警察總部一間會議室中兩個坐地大櫃中。他亦稱鑰匙只由他保管。

承認一人處理眾多證物有機會出錯

在辯方質疑下,羅承認當日一人獨自處理眾多證物,有機會出錯,但他否認本案的證物處理有誤。他承認當晚曾處理 4 支外觀相似的鐳射筆,在庭上只是靠證物標籤辨認本案鐳射筆。雖然他只以每名被告一個大膠袋(無封存功能)的方式,將 39 袋證物放到大櫃中,但不認為該些膠袋曾遭干擾,也不同意辯方質疑其處理手法不理想。

另外,羅在盤問下明言自己不清楚,是否有其他證物警員,在其他時段曾獲發該會議室的鑰匙。辯方就羅德證供提出數項質疑。包括羅曾遺失 9 月 8 日當晚檢取、屬於其他案件 2 名被告的 5 項證物,稱是在該案件上庭前,核對證物時發現遺失。他供稱遺失的唯一可能性,是證物仍在北角警署,未交付總部時,被誤當作與案無關而交還被告,因沒有紀錄而不知所蹤。他亦否認辯方質疑他現在只是猜測原因。

另外,羅亦曾於書面供詞指,是將證物鎖入「私人櫃桶」而非他今供稱的坐地大「櫃」,但他堅稱只是錄取書面供詞時「無詳細描述個櫃」,否認是記錯。羅也在其書面供詞中,指自己在 2020 年 1 月 22 日將涉案鐳射筆交往檢驗部門,但有關的交收表格顯示日期為 2 月 7 日。

他承認有可能是書面供詞的日期出錯。裁判官要求傳召控方鐳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解釋交收表格上「參考編號」一欄的意思。盧指每個編號只代表一支鐳射筆,而該表格的編號正是代表本案的鐳射筆。案件明日下午進行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ESCC2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