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後熱心社會運動的王婆婆

遊行示威、法庭旁聽常客「王婆婆」王鳳瑤,被指前年 1 月於高等法院地下襲擊保安,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王早前表明會以「三不」作公民抗命,即不盤問證人、不自辯、不求情,王在求情階段更再三強調希望法庭加刑,「最好終身監禁」。經審訊後,裁判官王證瑜今日(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成,形容案情嚴重,法庭必須保護在法院工作的職員,特別是前線執勤的保安員,故以最高刑罰、判囚 1 個月為量刑起點,沒有減刑因素,最終裁定被告即時入獄 1 個月。

王婆婆聞悉罪成判監,即高叫「多謝法官閣下」,然後收拾隨身物品步入犯人欄。但到法官表示刑期為 1 個月時,即大叫「可唔可以加長啲?」法官未有理會,與控方完成處理證物的程序後退庭。王婆婆即邊喊口號「五大訴求」,邊舉五一手勢,有旁聽人士即回「缺一不可」,並向王婆婆大聲表示「遲啲見、頂住啊!」王婆婆在被告欄內收拾個人物品時,繼續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警匪一家,係人都蝦」等口號,警員隨即催促她進入羈留室。

王婆婆今日上庭時戴上「慣常裝備」,即一個繡有英國國旗的黑色口罩,及一枚掛有英國國旗吊咀的項鍊。旁聽席人員疏落,僅佔約一半位置。

王婆婆問法官有否受壓 官:為咗釋除你疑慮,可確實答你沒有

早前稱不作結案陳詞的王,甫開庭即向法庭表示希望作簡單陳詞,但目的不是講述案件情節,而是夾雜控罪以外的感受等。裁判官表示,鑑於案件仍未裁決,故批准被告陳詞,但只能有關本案控罪。

王隨後向裁判官交上一份書面陳詞,裁判官表示,有關補充陳詞主要指控方無足夠證據證明控罪,以及對部分部門作指控,法庭已作考慮。王婆婆即表示:「我想問法官閣下,不過你可以唔答我,關於呢單案件,法官閣下你有無受到咩壓力?」語音剛落,旁聽席即傳出幾聲笑聲。法官嗤了一聲便指,有關問題與本案無關,「所以其實無需要答你,但為咗釋除你疑慮,可以確實答你係沒有。」並問王婆婆有否其他問題。王回應指,「因為你話無,所以暫時無其他陳詞。」

裁被告有意圖襲擊保安

裁判官遂宣讀判詞,指聆訊時,控方向被告宣讀控罪後,被告保持緘默,故法庭視作不認罪並展開審訊;被告沒盤問控方證人,亦無作供,在上一節聆訊亦無作結案陳詞,但由於被告有權保持緘默,法庭沒向被告作任何不利推論,至致被告今日準備的書面補充陳詞,法庭已予考慮。

控方證人方面,裁判官指因第二證人對本案記憶不清晰,故不接納其證供。而考慮第一證人(事主)、第三證人(在場保安)、第四證人(到場警察)作供態度誠懇及作供互相支持,接納三人均為誠實可信證人。

裁判官續指,案發當日被告兩次未能通過高等法院安檢區的金屬探測器,被保安要求停下作安檢,惟被告突衝向第一證人,並以右肩及右臂大力撞其胸部,令第一證人向後跌並需雙手扶著儀器維持平衡。由於被告當時已被保安截停,裁判官認為,他是有意圖襲擊保安,不可能出於自衛亦無合理辯解,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王婆婆:我不求情,但求加刑

至求情階段,王表示:「法官閣下,我不求情,但求加刑。佢哋屈唔到我一次,聽日或下一秒鐘可以屈我第二、三次。」並批評證人證詞不合理。裁判官隨即打斷,指被告要分清楚求情與案情,指出評論證詞是審訊時的環節,現階段只處理求情,並向王解釋求情程序及作用。王聞言即說:「希望你判到最盡,最好係終身監禁。」裁判官即回:「你呢個案件無得判終身監禁。」

裁判官再向被告遂一查問其年齡、職業、收入、維生方法、婚姻及家庭狀況、身體狀況等,以考慮刑期。問及職業,王表示,「職業係抗爭,好多年。」「有無收入?」「無。」王又指,「我背景好簡單,獨來獨往的一個人,唔需要任何人幫我啲咩,如果坐監都唔需要,我唔接受。」並再強調刑罰越重越好。

官:案情嚴重 監禁無可避免

裁判官表示,本案控罪是普通襲擊罪,最高刑罰為一年監禁。鑑於本案案情嚴重,因為涉及於高等法院安檢區內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員,法庭必須保護在法院工作的職員,特別是前線執勤的保安員。而被告在本案經審訊後被定罪。故監禁是無可避免,並以判囚 1 個月為量刑起點,最後裁定被告判監 1 個月。

被告王鳳瑤(65 歲)被控於 2019 年 1 月 22 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襲擊保安胡婉鴻。

案件編號:ESCC249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