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宗案件、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審訊踏入第 13 日,今 ( 14 日 ) 繼續由辯方第二名專家證人,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教授作供,三名法官及控方繼續就辯方專家報告的研究方式提出各種質疑,例如於焦點小組討論中出現引導性問題、示威現場調查結果欠代表性等。李立峯則多次舉例說明,又強調「抽樣調查」是社會科學常見的研究方法。他又指出,解讀口號的過程複雜多變,並非如控方專家劉智鵬所指只得單一意思,認為劉的解讀「死板」,忽略語言修辭及使用習慣。

李昨日作供時,表示自己主要負責辯方專家報告的實證數據(empirical data) 分析,包括以焦點小組 ( focus group ) 討論形式進行的質性研究 ( qualitative research )。三名法官昨多番質疑研究的代表性及參與者有否說真話等,李立峯重申,有關討論可展現參與者不同思路,又指研究重點在於他們如何表達自己,強調不能假設每個說法背後,只有一個真實意思。控方及三名法官於今日審訊中,繼續質疑辯方研究的代表性。

官質疑焦點小組討論「引導性問題」 李:僅邀請談論「光時」意思

法官彭寳琴今再度問及李立峯,在其焦點小組(focus group)研究的設計,是否刻意讓參加者討論「光時」與港獨的關係。李重申,焦點小組只邀請參加者談論「光時」意思。但當研究進行時,即 2019 年下半年,香港社會正討論有關港獨的議題,因此不能排除參加者在討論「光時」時,自發談及與港獨的關係。他續指,即使焦點小組中有問及口號與港獨的關係,也不屬於法官杜麗冰昨所質疑的「引導性問題」( leading question )。李立峯舉例指,一小組參加者認為「光時」的確「有少少港獨意味」,但須留意字眼分別,因該參加者不認為「光時」必然意指港獨,其回答可視為一種「reluctant uncertain recognition」(不情願、不確定地承認「光時」口號帶有港獨意味)。

李立峯:沒有測謊機 不能確定參與者有否說真話

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盤問時亦多次質疑指,專家無法確定焦點小組參加者是否說真話。李立峯再度強調他無必要確認他們是否說真話,重申焦點小組目的,是觀察參加者如何溝通及表達意思,且根據經驗,他看不到為何參加者要說謊。周天行再度追問李,是否無法辨知真偽。李戲言自己沒有測謊機,的確不能確定。

控方又質疑,焦點小組研究中,交予組長的討論指引(discussion guideline)含有引導性質,主動令討論者談及「光時」與港獨關係。周天行引述其中一個討論範圍,是關於「意識形態激進化」(ideology radicalisation),小組組長須根據該指引帶領討論。李立峯指,該指引只列出研究者希望探討的範圍,且小組組長也是討論的參加者,應該順著討論內容發問,毋需硬性跟隨指引,指引也沒有規定組長提問的方式或字眼。

法官陳嘉信問及,指引中「意識形態激進化」下特別提到「光時」的目的為何。李解釋,社會學中「激進化」(radicalisation)的概念不涉及價值判斷,而是客觀評核,包括評估有否偏離社會規範(social norms)。例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呼聲,在幾個月後演變為「解散警隊」。示威口號由「訴求」演變成「革命」是另一例子。因此,李認為「光時」對焦點小組的討論而言,是個好的引子引入討論,故於指引中提及。

李立峯批劉智鵬解讀「光時」死板 不能忽視修辭及使用習慣

對於控方專家劉智鵬的報告從歷史、語言角度出發,得出結論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只有唯一意思,而這也是所有人的唯一理解,即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李立峯認為,此假設(hypothesis)是一個需要被測試證實的「實證主張」(empirical claim),惟劉的報告沒有提供證據支持其結論,只附帶一份由警方準備關於示威者叫喊該口號的調查。

李立峯又批評劉智鵬所指,如果一個字詞有不同意思,人們將不能溝通的說法。李指出,語言使用的習慣與一般慣例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視修辭(rhetoric)作為另一種語言使用習慣。例如將「革命」用作代表「重要改變」( big change ),並不等於排除該詞的一般慣例意義(推翻政權)。但當以修辭方式使用時,人們會知道使用者並非一定指推翻政權。文字根據不同的使用習慣及慣例,能有不同的意思,並認為劉的解讀死板(rigid)。

彭寶琴法官一度質疑,劉智鵬於報告中並無提過「光時」口號的「唯一意思,以及唯一為人理解的意思」(only one meaning as understood by everyone),就是將香港分離中國,劉只是說將香港分離是「基礎」意思(fundamental agenda and meaning)。但李立峯指,他的關注點在於,該句後半段提及「必然」(necessarily)意指分離。

李立峯續指,辯方專家報告的目的,是測試控方專家報告的主張,研究「光時」是否只有唯一一個為人所知的意思。李指他的研究團隊,根據社會學的多重檢核(triangulation)原則,採用五種方法,包括示威現場調查、電話問卷、分析網上討論區內容、焦點小組、及公共話語調查,以不同方法互相驗證及補足研究結果。

李立峯:同一示威可有不同訴求

就警方高級督察張偉文統計「光時」口號出現次數的報告,李立峯指該報告除統計「光時」於示威場合出現次數外,亦有統計「光時」與被指屬顛覆或分裂國家行為「共同出現(co-appearance)」的次數。李立峯表示須謹慎處理「共同出現」所代表的意思,並舉例指於大學課堂可自由選擇座位的,如兩名學生經常坐在一起,他可以估計兩人是好朋友,但如果是中學由老師安排座位,兩個學生坐在一起不代表甚麼。

李又指,雖然同場的示威者可持有相同理念,但他們同時亦可有不同訴求,正如每年七一遊行,參與者的共同訴求可能是表達對政府的不滿,但當中亦有爭取性小眾、外傭權益等訴求,故他認為不能因為他們同場出現,就跳至結論指他們的訴求相同,正如於反修例運動中,示威者可能普遍對政府或警方不滿,但他們同時亦有其他訴求,及曾爭論使用甚麼口號等。李再舉例提到 2014 年雨傘運動,示威者的共同訴求是真普選,但不同人對真普選的理解可以不同。

控方質疑不做最新研究 李立峯:無法穿梭時空回到過去

李立峯於控方盤問下指,他所進行的多個研究,除「連登」貼文的分析時段為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7 月外,其他研究包括焦點小組、電話調查等,涵蓋時段為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1 月。而他是在今年 4 月收到辯方律師通知,要求他以專家身分作供。

周天行質疑李立峯於收到辯方指示後,為何不再做相關研究,李回應指他不能穿梭時間回到過去再做研究,只能利用手上擁有的資料去做。

法官陳嘉信聞言亦表示,一個人很難記起 9 個月前發生的事。李立峯同意法官所言,並指「當然可以嘗試再做,不是不能做」,但所獲的資料並不可靠。周天行又指,李立峯早前提及「光時」口號的意思可隨時間改變,質疑他於研究中不是更應該涵蓋 2020 年 2 月至 7 月在內的時段?李立峯表示,「理想地來說,是的」(ideally, yes)。

控方質疑抽樣調查代表性 李立峯:「抽樣調查」是社科重要研究方法

李立峯表示,他所進行的示威現場調查涉及 3 至 4 個示威,分別在西環、深水埗、將軍澳等,時段為 2019 年 8 月至 9 月,當中 2019 年 8 月 4 日的調查參與者逾 1,200 人。控方質疑指,調查只能代表該 1200 多人的意見。李立峯強調,Sampling(抽樣調查)是社會科學的重要研究方法,並指該 1200 多人,可代表當日所有參加者的意見,因於社科調查中你並不能訪問每一個人,要透過抽樣調查,確保調查結果有代表性。

李立峯:辯方專家報告非單純依賴受訪者意見

就辯方專家的研究方式,周天行質疑李立峯依賴受訪者意見,而控方專家劉智鵬研究方法,比起李的方法更可靠。李立峯聞言即笑說:「哈哈哈,當然不是,對不起。」(Hahaha, of course not. I am sorry.)。他解釋,辯方的研究並非依賴受訪者的意見去解讀「光時」口號,目的在於反映該口號存在,而人們嘗試以不同方式解讀等等的「社會事實」(social facts),而這也是一種事實,非單純意見。

李也說,他不否認警方用點算方式,統計「光時」口號出現的場合與方式可能可靠,但問題在於如何解讀數據。李不同意控方單憑「共同出現」(co-appearance)的次數,將口號的意思,與其出現的場合和方式掛鉤,再總結「將香港分離中國」是「光時」的唯一意思。

周天行亦問,李是否同意劉智鵬對「光時」口號的解讀方為正確。李立峯強調,辯方報告的立場是口號是開放式的,有多個解讀方法,不能說某一種解讀正確與否。但在杜麗冰法官詢問下,李同意他本人不會像劉智鵬一樣解讀「光時」口號。控方最後提及,李立峯在「佔中九子」案 (DCCC480/2017)中的專家報告雖獲呈堂,但沒有被給予任何比重,李確認。控方盤問完畢。辯方大律師劉偉聰明早將作覆問。

另外,被告唐英傑(24歲)早前就本案審訊不設陪審團上訴被駁回後,申請法庭不應頒佈任何訟費命令。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副庭長楊振權及林文瀚認為本次申請不符合公眾利益原則,今裁定辯方須支付政府一方訟費。(另見稿)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