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宗案件、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預計審期 15 天的審訊踏入第 14 天。辯方第二名專家證人,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教授今(14 日)繼續作供。

三名法官及控方昨日就辯方專家報告的研究方式提出各種質疑,例如於焦點小組討論中出現引導性問題、示威現場調查結果欠代表性等。李立峯就質疑一一回應,他多次舉例說明,又強調「抽樣調查」是社會科學常見的研究方法。他又指出,解讀口號的過程複雜多變,並非如控方專家劉智鵬所指只得單一意思,認為劉的解讀「死板」,忽略語言修辭及使用習慣。

完整報道
【首宗國安法案】控方專家劉智鵬稱「光時」意思單一 李立峯反駁解讀死板、忽略修辭
【國安法第一案手記】當社科腦遇上法律腦 — 李立峯回應控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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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事實的重量 / 黃宇軒

 

【16:15】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完結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完結,法庭下令控辯雙方於下星期一 10時前,遞交列點形式的書面結案陳詞。法庭將於下星期二(20 日)開庭處理結案陳詞。

【16:00】 控方質疑被告曾刪除 WhatsApp 對話

代表控方的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盤問辯方證人江婉君,指根據他與被告的WhatsApp對話,她於案發當天下午約 2 時,曾向被告發送一張拍攝到西隧方向、有警方路障的相片,並稱「收到了」,江確認。控方又指,對話框顯示,江於案發翌日,即 2020 年7月2日,她曾向被告發送過信息其後刪除;江表示「因為我send錯咗」,故她刪除相關信息。

控方又問及,為何要儲存被告的姓名為「呀傑 Leon」,江則表示時被告向他表示自己叫Leon,被告另外亦曾表示他又另外一個名字叫「重甲」。江指她作為老闆不想稱呼被告為「重甲」,故問他有否其他名字,被告則稱可叫他Leon,江又指其實「重甲」是附近茶客對被告的稱呼。

控方又質疑指,根據警方於被告手機獲得的資料,江與被告的 WhatsApp 對話框中,曾出現系統訊息,「Messages and calls are end-to-end encrypted….」她是否認被告曾刪除了他們之間的對話,江則表示她並不明白控方向她確認什麼。江又表示,他們當日相約下午 2 點到銅鑼灣午膳,但由於她在西隧塞車,最終 2 時半才到達,當然被告最終沒有出現。

唐英傑友人:案發當天被告駕駛電單車前往銅鑼灣午膳

控方又盤問指,案發當日相約午膳的人士,包括一個名叫 Carmen 的人士,對方的另一個名字叫「恐龍BB」,江則表示「我答你我唔知」,並指他只知道Carmen是食肆「大勝丼」的負責人,及她曾介紹被告到「大勝丼」工作。控方又問及案發當日,她並不知道被告做過甚麼,因為她並沒有見過被告,江稱「我有見過佢,喺醫院囉」,控方再稱「咁被捕之前呢?」,江隨表示「我淨係知道,佢會揸電單車嚟銅鑼灣join我哋食飯」。控方又指,江發送西隧相片給被告,是想通知他西隧沿途有警方路障?江表示不同意。辯方沒有覆問。

控方開案陳詞早前提及,案發當日被告曾與「恐龍 BB(Dinosaur BB)」WhatsApp,兩人首次對話時間為下午 1 時 03 分,在此之前沒有其他對話。從對話顯示,被告知道警方在海底隧道設置路障及防線,他欲經東區海底隧道往銅鑼灣一間被形容為「安全點」的 cafe。下午 2 時 57 分,被告將上述消息告訴「恐龍 BB」,準備使用東隧前往銅鑼灣。「恐龍 BB」向被告稱「so late」,被告下午 3 時錄音回覆「not late. They are just gather people now. This is just the right time.」。案情又指,「恐龍 BB」曾向被告發送一張顯示警察舉紫旗,警告市民違反《國安法》的相片,以及一張顯示被告在沒營業的餐廳內,他旁邊掛有旗幟的截圖。

【14:30】辯方傳召唐英傑朋友作供

辯方傳召唐英傑朋友,旺角登打士街皇茶 Royaltea 東主江小姐作供。她供稱自己與唐在 2019 年 11 至 12 月認識。當時她的店鋪附近常有示威活動。而唐不時在示威進行時,會進入其店鋪休息,其後開始與唐熟絡。她亦指,當時有不少在示威中被胡椒噴霧或藍色水擊中的人,會到她的店鋪休息。此時三名法官聚頭商議,法官彭寶琴表示,證人剛才提及示威、藍色水等,如果證人未來的供詞可能構成「證明罪行」(incrimination),法庭可能需要對她給予警告。辯方表示能夠繼續。

江小姐指,受傷的人進入店鋪後,她因為生意分身不暇,但有其他人照顧他們,而其中一名照顧者是唐英傑。辯方問江,唐英傑有否曾對她提及關於急救的事宜,但法官杜麗冰及彭寶琴指出,證人不能談及唐英傑曾說的說話,辯方不能依賴由江覆述唐英傑說話的內容為真確,因為此屬傳聞證供 ( hearsay evidence ),而唐英傑選擇不作供,不能證明該些內容的真偽。

辯方其後轉為詢問疫情期間,唐英傑被公司辭退後,她聘用了唐到店鋪工作。在法官查問下,江形容唐的崗位為「調茶員囉,茶飲個茶」,旁聽席傳來笑聲。江續解釋,因為其店鋪規模小,所有員工都要負責不同崗位。

而 2020 年 7 月 1 日案發當日,江小姐供稱自己相約員工到銅鑼灣一家咖啡店用餐,其中一人就是唐英傑。辯方呈上手機截圖以及錄音短訊,顯示該咖啡店的地址,及唐英傑的回應。辯方主問完畢。

現時控方另一主控張卓勤開始盤問江小姐。

13:00】控:研究如何排除貼文被刪? 李:未能排除但影響甚微

主控周天行提出跟進問題。周再度質疑,辯方的連登貼文研究,分別將「光時」首尾四字與「香港獨立」分開統計,並不如控方專家劉智鵬般,將八個字一同理解。李立峯稱劉智鵬的報告,其實亦分開首尾四字分析,得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各自有分裂國家之意。但李同意,最終整句「光時」口號的意思應該一併考慮。

周天行質疑,李並無看過高級督察張偉文報告內提及的全部示威現場片段。李立峯坦然承認,惟反駁指「如果要我看完所有 2177 條片段,去確認警方點算口號出現的次數無誤,那麼我會選擇相信警方的點算」。李立峯重申,控方報告單純強調 721 中聯辦示威,不同意該報告有考慮整個 7 月的事件。其後周向李再次指出,在 721 當日較早時,示威者在中聯辦外早已叫喊「光時」口號。李表示知道,亦指辯方報告早已指出該口號在 2019 年 7 月初,在網上已經有出現跡象。

就「連登」貼文的研究,主控周天行再度提出多項質疑,並指李立峯進行研究時,未能排除部分貼文已經被刪除。李確認,但認為遭刪除的貼文影響十分輕微。周又向李立峯展示其中一連登貼文作例,問李如何找出「香港獨立」與「光時」的相關性?又舉例問「如果『香港獨立』與『光時』在貼文中出現 100 次,相關系數會否是 1?」李立峯隨之打斷指「一個貼文中不可能出現 100 次『香港獨立』」,周表示「我只是舉例」,李則指「就算是舉例亦不合理」,並解釋研究是以日數為單位,研究相關字眼每日出現的次數,而非以貼文為單位,周天行繼續追問,「所以你不知道多少貼文被即時刪除?」,李立峯指「我不需要知道」,解釋稱其研究涉及的貼文數目多達 2500 萬個,刪除貼文的影響甚微。

周天行再嘗試追問:「如果(辯方附件中的連登貼文)持續一段時間,而我們看見『光時』口號,亦見『港獨』口號出現了數次,那麼相關系數是多少」?此時彭寶琴法官打斷周,對他覆述李立峯較早前向她解釋「相關系數」概念的說明,並向李確認是否正確,李回應「相當接近」(close enough)。周天行隨後完成提問。辯方表示將會傳召多一名辯方證人作供。

【12:00】李立峯:社科研究甚少做「共同出現」研究 與「相關系數」研究不可相比

李立峯於其報告中表示,根據他分析「連登」貼文所進行的相關系數(correlation coefficient)研究中,「光時」口號與香港獨立之間的關係並不明顯。法官陳嘉信指於該研究中,數值 0.3 代表相關性一般(moderate)。但根據高級督察張偉文的統計報告,「光時」口號及分裂、顛覆元素出現的趨勢由 2019年的 11% 大幅上升至 2020 年的 70%,並詢問為何兩數據的結果如此不同。李立峯解釋指張的報告,並非研究系數,而是在研究「共同出現」次數,李強調於社科研究中,研究者甚少進行「共同出現」的研究,兩種數據不可相比。

【11:20】李立峯:劉智鵬沒提證據證明「光時」只得一個意思 

李立峯相信,辯方專家已在研究中,經過連登貼文研究、焦點小組訪談、公共話語調查等,確實證明在 2019 年,不同人對「光時」口號有很多不同理解。雖然或許有人會質疑 2020 年口號的意義會改變,但李立峯強調,如果有人認為口號的意思,在 6 至 7 個月之後改變,而且是特定地變成唯一的意思,那麼他需要提出證據。而控方專家劉智鵬的報告顯然不是這種證據,因為劉的主張是口號的意思從未改變。

另外,李強調連登貼文研究一直從 2019 年 6 月進行至 2020 年 7 月。此時彭寶琴再度質疑,辯方專家沒有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整句與「香港獨立」一同搜索。李解釋,網民一般未必將整句口號打出,將首尾四字分開搜索或許更恰當。彭寶琴此時詢問,同一個貼文中,假設發文者認為「光時」有港獨意味,他可能不會將同樣意思,用兩個不同的短句分開打兩次。

李立峯再次解釋,連登貼文研究是用「日」作統計單位 -- 即如果一天內有很多貼文提及港獨,那麼就可能預期「光時」口號會出現的更多。但研究發現「光復香港」或「時代革命」,與「香港獨立」的相關係數 (correlation coefficient) 分別只有約 0.2 及 0.3,整體而言屬於低水平。用這個方法研究相關性,亦較亦每個「貼文」作統計單位更為可靠。因為網民不會在某一天談論港獨,但所有人互相協議當天只用「香港獨立」而不使用「光時」字眼。

【11:00】3 法官繼續發問   李立峯:不同意「光時」口號普及   完全因中聯辦示威 

三名法官繼續向李立峯發問。陳嘉信法官希望李澄清,反送中運動的演變如何影響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理解。李重申,不同意控方專家劉智鵬指「光時」的口號再度普及完全是因為 721 中聯辦示威。

他講述 2019 年 7 月初的一系列「光復」行動,例如 7 月 6 日的「光復屯門公園」及 7 月 13 日的「光復上水」,有喚醒人們對於「光時」口號的效果。

即使是在 721 當天,研究發現公眾明顯更關注 721 元朗襲擊多於中聯辦示威。「光時」口號的意義開放而含糊,市民可能這句覺得能代表他們對元朗襲擊的憤怒、不滿。

因此辯方專家認為,721 元朗襲擊比中聯辦示威,更是「光時」口號再度普及的原因。陳嘉信亦質疑,辯方最後一次示威現場調查(on-site survey)只是 2020 年 1 月 1 日進行。李立峯補充,現場調查只是用作加以證實結果。辯方得出的結論還有其他證據,例如監警會在 2019 年 11 月的普查,也錄得超過 80% 受訪者認同 721 元朗襲擊事件令他們對警隊感到不滿。

辯方報告的結論,是從不同的資料來源及數據得出,以證明其對於運動如何演變的主張。

【10:46】回應控方質疑    李立峯:研究者搜集數據    會面對不同限制

國安法首宗案件、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續審,辯方第二名專家證人,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教授今接受辯方覆問,控方昨盤問李立峯時提及,在「佔中九子」案 (DCCC480/2017)中的專家報告雖獲呈堂,但沒有被給予任何比重,李確認。

辯方大律師劉偉聰今早覆問指,於該案中法官雖然沒有給予李的專家報告任何比重,但該案法官認為李於報告中所引用的證據及研究方法均是誠實可靠的,李答謂「我認為是的」(I think so)。

至於控方昨亦質疑,李立峯就有關「連登」的貼文內容研究中,並沒有包括涉及旗幟的圖片內容,李認為相關做法並不影響他研究的邏輯。李今再解釋指,廣義來看,不同的研究均有不同的限制,社會科學研究者須基於不同但合理的假設而進行研究,正如他並沒有挑戰警方統計「光時」研究一樣,如要批判對方的研究方法,他亦可以質疑對方並沒有數算於不同現場叫喊「光時」口號的確實人數、音量等等,他沒有提出相關質疑,是因他知道研究者於搜集數據時,會面對不同的限制。

控方昨亦質疑李研究「連登」貼文時,只研究了時事台的貼文,並沒有包括政事台、創意台會審Apps台的貼文。李今回應指,他選擇只研究時事台,是因為當時就社會事件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時事台,且但就時事台的相關貼文及評論已有逾2500萬,他認為相關數量已屬可做研究的適當數量,再研究其他貼文,對其研究無甚價值。辯方完成覆問。三名法官表示於李立峯離開證人台前,他們需時數分鐘進行商討,現暫時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