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提供

【文:林妙茵Miu

當特首林鄭月娥胸有成竹、理直氣壯地宣告,自己「一定走數」,不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時,我揭一揭那本發表於 2017 年 2 月,名為《同行 We Connect》的林鄭月娥政綱,才發現這不僅是她的競選承諾,更是她放在第一章的第一項具體政策承諾:

「我會盡快解決相關的憲制及法律問題,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 3 及第 8 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

換言之,她不只走數,她走了當年一開口第一句應承全香港人做的事。

林鄭今天說修例「衝住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某程度係喺行政、立法、司法之上」,又指回歸廿多年以來,有部分通過了的法例「其實想不斷削弱行政長官呢一種地位,令到行政長官不能在香港主導一個以行政長官作為主導的憲制體制,從而令佢不能符合一個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官員之憲制責任」,因此不但她會走數,她亦希望未來的特首都不找這條數,以免「弱化了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

在這項修例正式壽終正寢、告一段落之際,我還是有點不明白特首的邏輯:

1.她不是第一天知道這事涉及特首的憲制角色,亦因此,她當年承諾用的字眼,是「盡快解決相關憲制問題」,如果今天要推翻這項工作,請至少交代究竟在憲制上作了甚麼研究?提出了多少個方案供考慮?後來在那一步出問題?是中央不讓她改?還是她自己想清楚了不去改?不應簡而化之說成是:「呀,因為有憲制問題碰釘」,你當初不就是說要解決憲制問題嗎?

2.她提出這項政綱之前的 5 年,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已研究過這問題。當年的報告如是說:「委員會完全認同行政長官一職的獨特憲制地位。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及特區政府的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區負責。然而委員會認為⋯並無理據將行政長官豁免在該法定制度之外。全體公職人員均是全港市民的公僕。事實上,行政長官應被視為『公僕之首』。」正正因為憲制地位崇高,「更有必要⋯樹立良好榜樣」、「嚴守最高的操守準則」。因此委員會建議,設立由首席法官及立法會主席委任的三人委員會,處理特首利益申報事宜。這個 9 年前的建議,想必是林鄭當年在政綱作出承諾的依據。具體來說,是「成立三人委員會」不穩妥?還是由首席法官及立法會主席委任不穩妥?如屬後者,是否可再研究另一些方案?例如,天馬行空地想,在港設投訴機制直接向國務院投訴特首違反防賄條例?或是其他能「符合憲制地位」的方案?

3.如果全盤接受林鄭今天的說法,其實是將「憲制地位」與「受法律規管」對立。當年李國能報告點出了問題所在:「現行規管索取或接受利益的制度,有一個根本缺陷,就是《防賄條例》第 3 及第 8 條的嚴謹管制度,⋯並不適用於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在索取或接受利益一事上自行決定,不受任何制衡。⋯這個情況完全不恰當」林鄭月娥今天說要走數,那她也有必要解釋,如何解決行政長官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問題?事實上,行政長官也受大大小小其他法律監管(例如犯了刑事罪也可被捕)、也要向首席法官申報財產⋯這些均不見得削弱了其憲制地位。為何獨獨制定一個機制令特首受防賄條例第3、第8條規管就會削弱地位?

4.退一萬步,你諗唔到啫,可能下任諗到呢?何必越俎代庖說以後的行政長官都不要找這條數?正如你前任梁振英看到你把「修訂防賄條例」列為首項政綱時,佢都無出聲吖。

5.當林鄭說:「過去 20 多年,有一些已經通過的法例是想不斷削弱行政長官的地位,令行政長官不能在香港主導一個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憲制體制,從而令他不能符合「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官員」的憲制責任。」她具體所指是那些法例?如何削弱了特首地位?現政府強勢如斯,有計劃改正這些法例嗎?

其實她會走這條數不是新聞,她之前已多番明示暗示做不到、不會做。然而,在「我識佢、我知佢份人唔係咁」就可以告一段落的今天;在官員出個聲明給報紙寫幾日就叫「承擔咗整件事」的今天;在「見到塊鮑魚唔通走咩」放工應酬都是「犧牲」的今天,防賄條例的規管範圍有著更切實的意義。畢竟,唔係個個特首都係獨家村嘛,就算呢刻係,幾個月後,都可能唔係啦。

作者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