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事實的重量
今日 (7月14日) 高等法院一庭,將近五小時的審訊中,大部份時間都是主控官周天行跟辯方專家報告研究者李立峯教授的「攻防戰」。答問的內容,大多是控方對李團隊各項研究執行細節的疑問和質詢。
去到最後,控方拋出看來突兀的問題:李立峯覺得劉智鵬研究的結論是否正確?為什麼李的研究是可靠 (reliable) 和關事 (relevant) 的?
李的回答,嘗試叫大家重回 big picture,再次提出辯方報告的核心觀點:當政治口號在示威場合出現,它是開放和充滿歧義 (open and ambiguous) 的,不同人對那口號的意思,可以有自己的詮釋。
也因為如此,政治口號在定義上 (by definition) 就無所謂「正確的」解讀,而由此就可以說,劉智鵬對口號的理解,和他用歷史角度去分析口號,就只能是眾多詮釋方法的其中一種,是他自己的解讀。
他進一步提出,就像在做研究時,學者不會去 judge 運動參與者和受訪對象如何詮釋口號,他們的詮釋之間沒有高低對錯;同理,劉智鵬的說法,沒有正確與不正確可言,他不過是像其他許多公共評論人一般,為口號的意思,提出了其中一種說法。
這結論看似簡單,但控方不時挑戰辯方專家的研究方法和細節之餘,來到最後有這一問,可說提出了更深層的疑問:「示威口號的定義是開放和有歧義的」這個結論,又憑什麼說是真確的?
李立峯在今天審訊差不多完結時解說,這份報告是可靠和關事的,因為他們遵循了學術上嚴格的標準研究程序,去尋求社會事實 (social fact)。
可以理解,李在庭上嘗試提出的也是,研究和找出社會事實,要經過專業訓練,是要仔細執行的工作。周天行提出劉智鵬的研究方法,比起李立峯所採用的社會研究方法較可靠,因為後者「要聽其他人講」,李教授笑言 ‘of course not, I am sorry’,指向的就是,社會事實是必須通過一套特定方法去獲得的,那套就是這幾天在新聞上不斷被提及,融合了計量 (quantitative) 和質性 (qualitative) 調查的社會研究方法,這些方法要跟被研究的對象接觸,要「聽其他人講」。
今天庭上出現的主要問答,都可被理解為,關於一項學術研究,在技術上如何獲得足以令人信服的社會事實。
這裡既有個別研究方法的操作問題,也有關於不同研究計劃的 data 如何加起來被理解的問題。下午大部份時間,庭上都在討論這類問題,例如追問研究選取時間、取樣 (sampling) 的準則為何、焦點小組和現場問卷的技術細節等問題。
但即使明白到上述這些,即使是「外行人」,其實也可繼續挑戰、繼續再去問,「研究示威口號的意涵」,就肯定是個關於社會事實的問題嗎?
不接受「示威口號的意涵是個關於社會事實的問題」,表面聽來奇怪,但今天法庭上有時出現的爭議,正是由這深層次的問題而起的。這問題觸及到一些更根本的理論和概念,反而李立峯在上午較有系統地討論過。
李在上午曾指出,「了解示威口號」,本質上關於抗議場景中眾人的傳訊 (communication),因此它不僅關於自我表達 (self-expression),更核心而言,觸及的是「人活在社群中」的問題。
在社群中,意義和傳播,是在充滿歧義的語言環境中進行的。李甚至說到,如果不是活在這種意義、傳播和語言的機制中,人們就不會有誤解、不會有一切創意寫作。
上午當他論及這些理論觀點時,其實提到了深層的理由,去反駁劉智鵬的研究:字詞很易獲得不同的意思,造就了語言的複雜,所以劉的研究背後,是站不住腳 (untenable) 和非常死板 (very rigid) 的語言理論,這種理論難以理解抗議場合 (protest site) 的特質。
李立峯進一步解釋了,抗議場合中,一方面令全部參與者走到那場合的「共同目標」,已經是人人都可有不同的理解(例如什麼是「我要真普選」的具體意思),另一方面,每人都帶著另外的、個別的訴求而來 (例如是七一遊行中 LGBT 和勞工運動的參與),這才是抗議場合作為社會現實的形態。
今天庭上的問答,大多關於研究方法執行上和技術上的細節。但在李立峯持續不斷的回答中,在周天行與法官們的疑問中,也引出了更深層的知識問題:整項辯方專家報告的公信力 (credibility),訴諸什麼知識層面上的基礎?
李教授就今次報告背後那研究學理和方法學所作的慎密解說,可說也展現了辯方學者相信專家報告 reliable 和 relevant 的原因:抗議現場作為社會事實的本質,其實需要特定和 vigorous 社會研究方法去了解,而這份報告的專家,正正就是經年累月在從事那樣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