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藉查案索折扣買名牌 女警罪脫 聞判落淚 官:並非貪婪之人
隸屬油尖區刑事調查隊的女警數年前調查一宗詐騙案時,涉嫌吃「兩家茶禮」,先後多次向報案人及涉案人士索取員工折扣優惠,以購買 Chanel 、 Celine 手袋、 Gucci 波鞋等奢侈品,最終連同兩名報案人被捕。 3 人均否認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7 罪,今( 15 日)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女警聞判落淚。暫委裁判官許肇強認為,女警在詐騙案中無具體參與促成和解,認為她「並非貪婪之人」,並相信 3 人已成為朋友,而兩名報案人只不過是以朋友身份替女警購買名牌。
官斥其中一事主「前言不對後語」
裁判官同意辯方所指,曾因詐騙案被捕女商人莊思敏,主問和盤問的證供不一致,如她指首次落口供時,女警李倩華向她索取折扣價購買手袋,惟其後又確認李的語氣嚴肅,似向其調查;莊指李曾問會否和解,但後改稱是出自另一警長之口;莊稱李在會面室內當著兩名男警面前,主動問她可否以折扣價購買手袋,並明言「依家畀緊機會你」,但及後改稱會面室內沒有對話。裁判官表示,由於莊前言不對後語,故無法安心依賴其證供。
裁判官認為,雖然李在調查時向 Nicholas & Bears 員工黃姍姍透露,第二及第三被告梁慧嘉、庄澳琳,即,以員工折扣價替她購買名牌波鞋和耳環,及後兩度問黃「童裝有無折」,的確有自招嫌疑之處。但控方對 3 名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調查案件的誘因、報酬或索取利益,並不太清晰,亦沒有指出李作為警察在事件中的作為/不作為。
官:女警「並非貪婪之人」
裁判官續指,林警長在詐騙案中才是主導促成和解的人,看不到涉案女警有具體參與,加上從被告們的訊息可見,李「並非貪婪之人」,對於其餘兩名被告有防範及戒心。裁判官坦言,雖然梁、庄二人的確有以員工價替李購買涉案奢侈品,並分別在 2017 年 10 月 13 日及翌年 2 月 11 日,感謝李替他們討回金錢,但詐騙案中的各人早於 2017 年 10 月 10 日達成和解協議,並陸續取回欠款,相信對於沒有法律知識的人來說,取回錢及和解等於事件告一段落。
裁判官認同辯方所言,控方批評事件屬延後利益的說法站不住腳,因控方早已索取 3 名被告的通訊紀錄,卻沒有發現他們在調查及和解前有達成任何協議。裁判官續稱,3 人已成為朋友,不時會相約吃飯、拍照,加上次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指,如希望李優待詐騙案,會選擇贈送名牌,而非問她取回錢;第三被告則強調,只是替熟悉的朋友購買,相信梁、庄二人以朋友關係替李購買名牌,而非因李是公職人員身份,遂裁定三人罪名不成立。
官令被告付訟費:不能以不諳法律作藉口
庭上隨即傳來一片掌聲。李當場落淚,並頻頻以紙巾拭淚,其後與女親友相擁而哭。梁、庄二人則有訟費申請,惟裁判官認為,他們的確有以員工優惠替李購買名牌,違反公司所訂立的限制,明言即使不諳法律,亦不能以此作藉口,最終駁回申請。
本案為裁判法院案件,今移師區域法院處理。案中 3 名被告分別為李倩華( 29 歲,女警)、梁慧嘉( 45 歲, GUCCI 香港獨家經銷商部門經理)及庄澳琳( 31 歲,麗生珠寶有限公司文員)。李倩華被控 4 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梁及庄則各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
控罪指,李倩華藉警察身份,在 2017 至 2018 年間,分別從梁慧嘉、庄澳琳、女商人莊思敏及報案人黃姍姍,索取及接收名牌貨品折扣,包括一個 Chanel、一個 Celine手袋、一對 Gucci 波鞋、Nicolas & Bears 產品及一對耳環,作為調查案件時,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他們的誘因或報酬。
案件編號:WKCC132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