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30 歲男子被指於去年 1 月,在阻止另一人撕走牆上文宣期間襲擊該人,男子事後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被告否認控罪,今(1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受審。聲稱受襲的男子承認,當日他先扯下男子 A 的口罩,並稱男子 A 其後將他撲倒,搶走其斜孭袋,更對他箍頸。惟他未能在庭上辨認出男子 A 即被告,亦指無法分辨身上傷勢因何人、何時造成,故裁判官彭亮廷要求控方就現時證據再索取律政司意見,案件明日續審。

被告袁智鍵(30歲)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指他於 2020 年 1 月 8 日在港鐵烏溪沙站翠擁華庭外近燈柱編號 BE1357 行人路襲擊男子李忠陽,因而對李忠陽造成身體傷害。

事主:覺得唔係一啲好嘅野 撕走政治宣傳品

現職保安、聲稱受襲的男子李忠陽供稱,當日下午 12 時左右經過港鐵烏溪沙站,打算前往用膳,惟途中見近巴士站的一面牆上貼滿政治宣傳品,直言「覺得唔係一啲好嘅野,覺得佢唔應該係呢個地方」,故將牆上紙張撕下來,引來數人駐足觀望。

李表示,其中男子 A 喊道「唔好撕」,但他並沒有理會,繼續撕下牆上紙張。男子 A 未幾走到他身旁謂「你再撕啊啦!」李依舊未有理會,並要求 A 「行開」,二人隨即開始爭執。李續指,他先扯下男子 A 臉上的口罩,將該口罩掟向 A,稱「因為我認為佢冇咗口罩會感到驚,但係佢最後冇感到驚」,A 甚至將手上的汽水杯擲向他的小腿。李見狀便把手上的政治宣傳品擲向 A ,A當時稱「點解到而家你都仲係覺得我會驚你架?」,李認為 A 似乎看穿其動作,加上圍觀群眾越來越多,故走到較窄的另一面牆。

A 跟隨他走到同一位置,李形容二人「企定定係度,無咩點講野」,認為 A 不願「行開」,繼續拖延時間對自己不利,遂向後走打算離開現場。

後遭另一黑衣男壓在地 自稱警員且無須委任證

李憶述,A 當時立刻大叫「喂,截住佢啊!」,追上他後壓著其背部,從後側向前撲,導致他臂部落地。而在二人站起來後,A 則單手扯著他的上衣,另一手扯其斜孭袋的肩帶。李於是解開袋上連接肩帶的扣,將袋與肩帶分開,惟 A 成功搶走該袋,將該袋遞給一名路人,又用雙手扯李的上衣,然後再以單手箍其頸部。就箍頸的力度,李表示「冇乜話大力定細力,又唔覺得唞唔到氣,又唔覺得走得甩,只係俾人壓住覺得好攰」。李補充指,二人當時站立,遭箍頸後,A 用身體大力壓向他,令他感到腰痛及「條頸好緊」。期間二人沒有任何對話,李嘗試掙扎無果。

大約 1 分鐘後,李認為「大家都覺得攰,佢鬆開,我又鬆開扯住佢嘅手」。與 A 分開後,李在尋覓其斜孭袋途中遭另一人壓在地上,李指該人身穿黑衣,自稱警員及無須委任證,直至防暴警員到場,該人才離開。兩人當日分別被捕,及後救護車抵達,李看到 A 手持其斜孭袋,身處第一輛救護車上。李被送院診治後,其醫療報告顯示他的左臉、手肘及手均有擦傷,其右肩胛骨有觸痛,但李則表明,無法分辨以上傷勢因何人、何時造成,坦言「一連串打鬥事件令我受傷,分唔到邊次」。

事主未能認出被告 一度在庭上認錯人

按控方指控,男子 A 即本案被告。李同意當日大部分時間都可看到男子 A 的容貌,惟在佩戴口罩的情況下,被問及男子 A 是否在庭上,李掃視後稱「男子 A 應該唔係度」。而在庭上所有男士脫下口罩後,李仍然未能認出被告,他先錯指向另一名男士,後改稱仔細觀察後未能確定該人為男子 A。裁判官質疑證人作供與案情撰要有所出入,指李在庭上從未有表示被人打,亦未能認出被告及分辨傷勢,故詢問控方要否索取律政司意見,惟控方在休庭期間聯絡警方後,稱警方要求今天繼續審訊。

否認辯方案情 盤問下稱口供紙有誤

辯方案情則指,當時男子 A 走到李的身旁要求李「將啲地上面啲垃圾執返起,抌落垃圾桶啦」,李聽罷轉身向男子 A 稱「咩啊?」,並將文宣紙擲向男子 A,走到 A 面前扯下其口罩。辯方續言,李先用右手打 A 的左臉 2-3下,A 於是將手上飲品擲到地上,李見狀再用左手打 A 的右臉 1-2 下,李在打人後害怕 A 將報警才打算離開。A 遂上前追他並以左手捉住李的左肩,惟二人失足雙雙倒地,站立後 A 再以左手捉住李的左肩,又伸前左手跨過左肩搭著其右肩,期間從未真正的對李箍頸。李均表示不同意。辯方表示,李當下隨即用口咬 A 的手,且轉身以膝撞向 A 的左腰,再用腳踢其膝蓋以上位置,跑離現場,但未幾卻遭另一人壓於地上,故男子 A 由此至終從未襲擊李。辯方另指出,李於去年 7 月所錄取的口供中寫道,遭箍頸後「我唞唔到氣用力推開佢,之後我掙扎還手企返起身」,質疑李如何還手襲擊 A 。惟李馬上表示「呢個口供有誤」,對辯方的質問啞口無言。

案件明天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STCC18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