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善用特權:支配 vs 賦權?
人際關係,往往牽涉「權力」,就是影響對方的能力。誰有權指令誰做事?誰決定誰的工作安排?當意見分歧,誰有最終話語權?這就是支配的能力 (power over)。教練學卻主張另一種權力,就是賦予 (empower) 案主自我掌控的自主權。
教練切忌濫權。教練不是主角,案主才是主角。如果是男教練和女案主,異性戀文化霸權強化男性權力優勢,容易讓女案主感受到壓力,或者投射父親 / 丈夫形象。
教練和案主潛藏着權力關係:教練有權提問隱私,包括金錢、感情和性關係,案主需要回應,卻沒有同樣權力去查問教練的隱私。教練擁有專業知識,善於滔滔不絕,容易矮化和弱化案主,甚至變相濫權操控,帶來傷害;包括利用移情 (案主對教練的投射)與反移情(教練對主角的投射),將教練自身的專業失誤,歸咎為案主的成長創傷。作為生命教練,需要有意識地強化案主的自主權:
1、教練需要提供絕對安全的環境,讓案主感到安全,勇敢為自己發聲。
2、教練需要深度同理,當下臨在,讓案主感受到尊重,連結內在力量。
3、教練要留意身體語言和講話態度,避免任何「從上而下」權威支配。
4、教練提出觀點時,清晰這不是「正確的觀點」,只是「另一種觀點」。
案主求助,通常渴求答案;教練給予權威答案,看似一錘定音,往往適得其反。教練愈是權威,案主便愈依賴;強化教練的假我,弱化案主的自主,變相鞏固由上而下的權力結構。用「專業理論」凌駕案主的「真實感受」,易將案主問題化、病態化。許多求助者生活上長期處於弱勢位置,飽受威權父母、上司欺凌、社會壓制。如果教練濫用特權,因愛之名層層進逼,逼使案主改變﹑罔顧對方感受,助人過程便淪為權力壓制。
如果教練不夠專業,輕率給予意見,容易變相傷害。曾有求助者表示丈夫要求離婚,教練衝口而出:「那麼你一定很痛苦!」原來是教練自己未放下十年前的離婚傷痛,因此假設離婚一定痛苦;殊不知,求助者覺得離婚其實是解脫。又曾有教練輕率建議:「既然妳對香港失望,為着孩子未來,不如移民外地」。如此武斷建議,干涉案主私生活,令「我關懷妳」淪為權術把戲。
教練如履薄冰,需要高度覺察。畢竟,一個生命放在我們手上,需要小心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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