睇電視改法律 — 評介《青之 SP》兼論校警制度及日本「名譽損毀罪」
自看過《大逃殺》(2000)後,便開始留意藤原龍也。坦白說,他之後在《死亡筆記》(2006)、《賭博默示錄》(2011) 和《第 22 年的告白:我是殺人犯》(2017)的表現其實有點重複;但他應該非常精於選擇劇本,主演的電影電視劇橋段都相當不錯,都是話題作。所以,最近藤原龍也主演的《青之 SP:校警嶋田隆平》(富士電視,2021;下簡稱《青之 SP》)在 Netflix 上架,我當然不會錯過。看過才知為甚麼這劇不受注目。
劇集設定相當過癮:日本政府嘗試英國大學及美國校區的模式,在中學設立校警制度(School Police,即 SP)。校警隸屬警視廳,負責校園治安,可以調查涉及學生老師的違法活動。當然藤原龍也就是主角嶋田隆平。於今日的香港,成立校警應十分惹爭議。但原來牛津大學及劍橋大學按《1825 年大學法令》(The University Act 1825)真的曾成立隸屬大學的警察(University Police);要注意:英國內政部是於 1829 年才成立大都會(即倫敦)警察機關。換言之,兩所大學的校警是英國最古老的警隊之一。大學警察可在校園內執法,對象不只是同學、老師及職員,也包括平民。(網址:https://www.proctors.cam.ac.uk/what-do-we-do 瀏覽日期:2021 年 7 月 9 日)至於美國,耶魯大學在 1894 年成立該地首支校警。美國現今百分之八十七的校園(包括中學)設立校警,當中大部份校警可以行使拘捕權並配備武器。校警的職責主要是保護學生及職員,及確保校園免受破壞。(網址:https://www.macleans.ca/opinion/how-armed-police-officers-on-campus-have-become-a-ubiquitous-part-of-american-college-life 瀏覽日期:2021 年 7 月 9 日)必須強調:校警不同私立保安公司,校警由法律賦權執法,與一般警察無異。
學校是否應設立校警呢?這是一個未有結果的討論。在《青之 SP》結局中,老師在主角解決了一場危機後,突然發表偉論:學校是學生自由自在學習之地,而校警(本質)懷疑排斥他人,所以不應存在。(大意)我莫名奇妙:主角校警不是多次偵破校園罪行嗎?主角校警由第三者角度不止一次一語道破學校偽平和面具下的不公義(包括懷孕歧視、工時過長及怪獸家長)嗎?不是因為那位老師的本質主義視野及視而不見態度才令大家對一直存在的不義問題視而不見嗎?即使主角多次知法違法(如:非法竊聽、強行開啓他人手電及毆打已戴上手銬的疑犯),那是否代表制度失敗呢?就如一名校領導 bully 下屬企圖殘疾歧視,是否就代表教育系統失敗,所以應取消學校?簡言之,就是結局與全劇舖排、主題,完全不符,簡直突兀。
在結局,那位老師也說過:學生做錯就是要教訓及保護。(大意)這一論點須與主角拍檔(也是警察)的觀察平排審視,他說:(部份)學生有堅強意志及信念,是為目的不惜犧牲一切的「怪物」。(大意)簡單的說,《青之 SP》建構的學生主體就是重複自盧梭(Rousseau)以降對未成年人一廂情願的一體兩面假設:她/他們不成熟但本性善良,不受(成年人)控制教化就易成化為怪物。可惜這種自欺欺人的前設不只沒有科學依據(請用科學醫學常識說服我為何人過了十八歲生日就突然成熟理智可以給予合法有效同意(consent));在互聯網科技光速發展的時代,此前設也開始溶解 — 未成年人及學生比任何世代更易掌握技術及資訊,也開始要求挑戰成年人宰制,渴望改變當下的權力。
推翻自身矛盾重重的不義霸權不是問題,問題是:要享有改變現世的權力,是否同時也應對做錯決定做錯事的後果負責?尤其當已有人提過建議,未成年人/學生因固執自尊自視過高種種自以為是的偽理由拒聽建言並犯錯時,是否就該負起法律責任?若然又拿出年青學生做錯事,就只可責怪再教育但最終還是要保護的神話當免責條款萬能盾牌,毋寧是輸打贏要的無恥 2.0 版嗎?舉個例子:一群學生性騷擾一名學生,受害人希望提告。這時候,總有成年人急不及待跑出來建議:不如先教育及嘗試用調解去解決糾紛,說甚麼法律懲罰是一生一世太嚴厲。問題來了:性騷擾的烙印不是一生一世嗎?為甚麼受害人的烙印就可打折不理會?為甚麼成年人可以貶視受害人意願?那算不算二次傷害?那群加害人不知性騷擾犯法嗎?若知道,為何仍要這樣做?會不會就是看準成年人以為學生事不應直接用法律解決?
可惜,現實很多例子是受害人即使早知會面對強大壓力,也會臨陣退縮逃避現實。可惡的是:同一批建議先教育先調解的成年人又會跑出台前,充當受害人保護者:「算啦。俾受害人多點空間,不要迫佢。」這些說話就是孔孟痛恨的「鄉愿」:「鄉愿,德之賊也。」(《論語.陽貨》)、「惡鄉愿,恐其亂德也。」(《孟子.盡心下》)。簡單的說,就是一堆不自覺固執當下不平、只知和稀泥的偽善老好人。此類成年人缺乏對當下不義的敏感抵制,只知不讓未成年人/學生成長學習負責任;根本就是剝奪未成年人/學生充權的機會,令她/他們還原為弱者。情況猶如老師問問題,學生甲不懂,一眾同學為免她受責,爭先搶答大聲提示;表面幫忙,實在是不讓同學學習思考,令她以為總可含混過關,實在可惡幼稚。面對這些鄉愿學生,我必會說:「同學考試不懂答,你們如何提她?作弊?你們這樣善良,她考試不合格,你們每人從自己得分捐兩分給她吧。」說回性騷擾的例子:若要為受害人充權(empowerment),是否應坦白告訴受害人法律程序會帶來的長時期壓力,讓受害人有充足心理準備才決定是否提告?
當主流意見還是堅持成年人成熟/未成年人(學生)弱者二元幻象時,根本就沒有空間討論校警應否成立。缺乏大眾了解而硬推,只會事倍功半而終極失敗。當然設立校警需要有其他配套(如:免費法律諮詢及支援服務)。有校警也不是拒絕調解(只限民事),所以也要建立先調解後執法的系統。
又,看過《青之 SP》才知,按日本《刑法》第 230 條,只要在網上上載並散播訊息,即使該訊息(不只私人資料)屬事實非虛構,而結果引至他人名聲受損,上載的人仍然違法,是為「名譽毀損罪」。由於網上誹謗日益嚴重,日本政府已於 2020 年底考慮修法降底入罪門檻。(網址:https://mainichi.jp/english/articles/20210202/p2a/00m/0op/019000c 瀏覽日期:2021 年 7 月 15 日)例外情況是:公開該事實的單一目的是增進公共利益。(網址:https://kellywarnerlaw.com/japan-defamation-laws 瀏覽日期:2021 年 7 月 11 日)《青之 SP》第一集中,有一中學生上載了老師光顧特殊按摩的片段,最後該中學生被主角校警帶上手銬拘捕。我立時想起黃心穎許志安事件 — 上載她和他的片段對公眾何益?我又想到立例打擊起底,日本此法是否值得參考?有時我們修改新增法律(如:校警及「名譽毀損罪」),除了普通法地區法律,也該考慮大陸法系(如:日本)。不要再說因為法系不同,難以移植;在全球化年代,這種二分化早過時:難道兇殺、人權及電子商貿的規定還分法系嗎?
當然,要確實移植時,適當的在地化(localization)是必須的。再以《青之 SP》為例:它企圖探討的議題,並不日本獨有(包括種族歧視及校園欺凌 — 香港在動亂中瘟疫中,有否發生同樣事情?);劇集令我們看到其他地區其他文化的不同處理,迫令我們反思當下的思路手法是否唯一完美。更重要的是:決定引入源自外地的理念法規時,須同時細思如何調整才可在本地文化氛圍發揮效用。因此,從一個關心教育關心法律的角度,《青之 SP》雖開頭充激進,結局不僅如上述無厘頭 out of context 顛覆設定(最 cliche 莫過於將有趣橋段還原為千篇一律菁英幹探為愛入校園查案 — 根本就是日版認真 feel《逃學威龍》),還是值得一邊深思一邊細看(是否享受則另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