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民陣 7.1 遊行首度被禁,大批市民繼續上街。22 歲運輸工人被指遊行前,於銅鑼灣藏有鐵筆及剪鉗,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被告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案件今(1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王證瑜指出,案發當日有遊行及人群聚集,即使無相關證據,法庭作出司法認知,被告當時管有物品的唯一合理推論,是有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故裁定被告罪成,押後至本月 30 日判刑,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被告曾嘉朗,被指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白沙道 4 號外管有一支長 46 厘米的鐵筆、一把長 48 厘米的剪鉗及兩對勞工手套。

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證人警員鄭子俊證供前後一致,但關於被告及另外兩名男子,一見到警察即調頭走的證供,因鄭庭上說法與書面證供不同,鄭又辯解口供不同是因為忘記寫上,又稱「書面報告唔太通順」,故法庭認為有疑點不予接納。

裁判官續舉出三點指被告說法不可信及不可靠。第一,被告被捕時向鄭子俊供稱相關物品用於屋企裝修,但被鄭問及裝修甚麼,被告卻答「唔知。」第二,被告同日的錄影會面紀錄,稱鐵鉗用於維修家中地磚,剪鉗則計劃賣予地盤工人,與現場版本不一致。第三,被告於會面紀錄中稱管有兩對勞工手套,因為他在地盤工作及家中要掃油。法庭認為被告案發時無上班,又非在家中,解釋不合理。

裁判官續指,法庭作出司法認知,案發當日有遊行及人群聚集,即使無相關證據,被告當時管有物品的唯一合理推論,是有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而被告亦毫無合理辯解,故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童年坎坷,在保良局之家長大,與同母異父哥哥相依為命,直至 4 年前與太太結婚才開始有一個家。二人育有一名歲半兒子,被告收入不穩定,運輸工人月入幾千至一萬左右,為家中經濟支柱。律師又引述被告妻子的求情信指,若被告入獄,家庭恐「分崩析離」,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背景及案情輕微而輕判。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指,被告年齡上仍適合勞教中心,將案件押後至本月 30 日判刑,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案件編號:ESCC 279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