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去年 5 月發起「母親節行街」,入夜後旺角爆發警民衝突。25歲廚師被指在現場向警方防線扔水樽,及在他的背包內搜出一支鐳射筆,被控違反限聚令、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 3 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1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梁嘉琪指,關鍵警員證人的供詞受「主觀意念」影響事實判斷,控方亦未能證明被告曾扔水樽,裁定首兩項控罪不成立;但認為被告將鐳射筆放在背包時與其他物品分開,又身處在「一觸即發」的場面,綜合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將鐳射筆用作傷人,故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被告還押至 7 月 30 日判刑,以待法庭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劉曉峰(25 歲,廚師)被指於 2020 年 5 月 10 日,在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及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求情:雙親身體不佳 被告成家中支柱

辯方求情時,呈上兩封分別由被告母親及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其中母親在信中指被告十分孝順,雖然教育程度只有中三,但畢業後一直努力工作,又提及因雙親身體狀況不好,母親數年前曾患上乳癌,現仍需覆診,父親則曾接受「通波仔」手術,被告成為家中支柱,除工作外亦會處理家中大小事務;至於社工的求情信就指被告有生涯規劃,並非無所事事,望法庭從輕發落。

官:警供詞受「主觀意念」影響 事實表述不準確

案發時為警方防鎖線的其中一員、隨後協助追捕被告的警員 24253 曾在庭上供稱,當時聽到有人大呼「掟嘢」後,轉身便見到被告扔水樽,故隨即與另一同袍上前追截並拘捕被告,但沒找到涉案水樽,而事發時被告附近有 4 至 5 人,案發周圍則有很多人。裁判官梁嘉琪認為,其實警員是在聽到有人大呼,有其他警員衝出防線才看到被告,法庭無法得知作供警員是基於甚麽基礎鎖定被告,因此裁定參與受禁群組罪不成立。

裁判官續指,警員 24253 身為本案關鍵證人,在部分事實表述及判斷上不準確,例如警員在庭上表示當晚久不久有人叫囂,如「黑警 X 你老母」,但他的口供紙卻寫當晚無人叫囂,而警員在庭上解釋,有出入是因為「可能處理得太多呢啲案件,唔覺得佢哋呢啲係叫囂」,因此認為警員作供的真確性受「主觀意念」影響,令他的口供與庭上說法「完全相反」,另外當警員在畫圖示意他與被告的相對位置時,亦有出錯,因此決定不接納他的證供,裁定被告面對的另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官:鐳射筆藏暗格 唯一合理推論用鐳射筆傷人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罪,裁判官指按專家報告顯示,鐳射筆的等級為 3B,可對人體做成傷害,而被告案發時將鐳射筆藏在背包內袋與護背之間的暗格,與背包內其他物品分開。另外,被告只得一對手,卻在當天攜有 6 對手套,加上當日現場警方已在豉油街拉起封鎖線,「氣氛緊張,互相對峙,一觸即發」,任何在場的人必然知道當時情況,因此考慮各項證據後,認為被告在公眾地方藏有鐳射筆的唯一合理意圖便是用以傷人,故裁定罪名成立。

同案另一被告方佐瑋(22 歲,西廚學徒)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即使他患有讀寫障礙,亦理應有足夠社交、分析及表達能力,終判監禁 6 個月。

案件編號:KCCC282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