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6 月 9 日港島遊行後,部分示威者於立法會外聚集,警方其後驅散,並於灣仔拘捕多人,其中 9 人被控非法集結罪。9 人中,有 2 人棄保潛逃,5 名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餘下兩人獲判無罪。5 人今日(16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4 個月。

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指,當日集結人士阻塞道路,向警方投擲硬物,危害公眾秩序。但案件發生在 2 年前,法庭接受各被告無預謀,認同本案比同類型非法集結的案件嚴重性低。

對於有被告的代表律師指,2 年前被告不知道單純留守亦會犯法,裁判官反駁,被告在警方推進及警告後,仍繼續留下,不可能不知道自己行為屬犯法。裁判官又指,被告在警方推進時沒有離開,並站在較前方位置,會惡化現場情況。

裁判官又表明,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及報告內容,各人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減刑因素,判處各被告即時監禁 4 個月。

求情:不離開現場只為表達不滿

首被告蔡晉昇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蔡的背景報告正面,已經得到深刻的教訓。辯方稱,蔡的思想較簡單,無意圖傷人,只是一時衝動、無想清楚後果、對法律意識薄弱才犯案。次被告陳曉進代表律師指,陳曉進曾就讀浸會大學後期製作課程,及後從事剪接工作並曾獲獎。至 2020 年因公司經濟問題,被告被裁員,但前僱主對他有很高的評價,並為被告撰寫求情信。被告另獲 9 名大學同學署名支持,其中學師兄等人亦為他寫求情信。

辯方續指,當日百萬人遊行後,政府堅持草案將如期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被告和其他市民一樣非常不滿,因此不願離開現場,但他從無想過傷人或作仼何破壞,只希望表達不滿。被告對事件感後悔,事後已避免參與即使屬合法的遊行。另外,辯方亦呈交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父母、浸大課程教師,力證被告樂於助人,前途無可限量。

求情:留守現場希望政府考慮民意

第 3 被告陳偉樂的代表律師表示,陳偉樂的背景報告非常正面,顯示他有悔意。辯方稱被告因為關心香港而犯案,但當日的暴力情況並不嚴重,被告屬於自願留守現場鼓勵他人,並非親自涉及暴力行為。

辯方續指,本案發生在 2 年前,當時的普通市民甚至律師,都不知道單純留在現場亦會犯法,認為若被告知悉兩年後,法庭對非法集結會有如此的理解,當時就不會留守。辯方強調,被告作為普通市民,當時對法律認識有限,他留守現場,是希望凝聚市民力量,使政府考慮民意。辯方亦呈交被告父親、僱主、堂姐和相識 15 年的朋友所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孝順、品性善良、正直。

第 4 被告獲多名師長力證品學兼優

第 4 被告梁曦彤的代表律師指,梁曦彤的背景報告非常正常,形容被告為品學兼優的模範生。被告自小參與童軍,文憑試成績全部達 5 級至 5** 級別,大學時即使兼職作私人補習,成績仍然十分良好。被告獲大學化學系副教授、助理教授、舍監撰寫求情信,他們指被告為化學系會主席,積極參與學校事務,形容被告為模範市民和模範學生,有不可限量的前程。

辯方又透露,被告正就讀倫敦大學的精神分析學,因疫情而正遙距就讀,希望服刑後盡快到外地繼續學業。此外,辯方又指,被告自修日文,已取得 N1 資格。

辯方亦引述兩封,由被告分別於裁決當日及還押期間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從來沒有想過以違法方式爭取訴求,明白和理解自己的錯誤,非常後悔當日沒有盡快離開,又自責自己的案件,會影響其私補學生的學業進度。事後她亦無參與仼何集會。

第 5 被告楊常智的代表律師則稱,被告當日參加遊行後,留在添馬一帶聊天,及後因為警方的驅散和政府的回應,使民眾反應激烈,被告因此想留守現場,觀察事態發展。辯方指,楊常智由母親獨力照顧,即使被告有先天障礙,仍努力讀書。案發時被告在台灣就讀大學,成績良好,現已得到深刻教訓。

辯方稱,若非本案,被告已完成在台灣的學業,但因為要留港定時到警署報到和上庭,現時未知能否完成學位。

本案 9 名被告依次為蔡晉昇(24 歲)、陳曉進(24 歲)、陳偉樂(28 歲)、梁曦彤(23 歲)、楊常智(24 歲)、陳家駒(29 歲)、彭浩基(29 歲)、周子俊(34 歲)及李迪泓(20 歲)。9 人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首 7 名被告被控於去年 6 月 10 日,在香港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非法集結。周子俊被控於香港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非法集結;李迪泓則被控於在香港告士打道近菲林明道的一帶非法集結。當中陳家駒及李迪泓已棄保潛逃,法庭已發出拘捕令。

裁判官崔美霞早前裁定蔡晉昇 、陳曉進、陳偉樂、梁曦彤、楊常智,於告士打道一帶被警員制服時,處於示威人士的前線,「無可置疑目睹那些人做的事,明顯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而以雜物堵路等行為亦超越爭取和平訴求的情況,令其他人合理地害怕,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首 5 名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ESCC 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