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捕罪成 官今改判 240 小時服務令 《娛賓》記者:身體現後遺症
網媒《娛賓》記者何家欣,被指去年 5 月採訪期間,在旺角洗衣街花園女廁內拒絕應女警要求查問,被控一項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何期間疑遭四警膝頭跪頸、近距離噴胡椒噴劑及腳踢背部,致其一度失去知覺且失禁。案件早前經審訊後,由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罪成並判囚四週、緩刑兩年,惟裁判官其後「彈弓手」,指拒捕罪不可判緩刑,「我必須覆核我自己」。案件押後至今(17日)再判刑,裁判官決定由緩刑改為附帶兩條件的 240 小時服務令。
被告:身體現後遺症
何家欣在庭外表示接受判決,但坦言目前仍「克服唔到所有嘢,越想去突破就越有障礙」,包括案發至今仍無法行近案發現場,「(情況)比以前嚴重咗。」
她又指出,案發後身體有不少後遺症,包括頸部及背脊骨近盤骨位常隱隱作痛,「做某啲動作個陣,下身會突然完全無力。」而躺卧時,她指右腳會麻痺至無知覺,左手手肘亦會麻痺,其中左手食指及姆指「無知覺」。
官令接受定期精神治療
裁判官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後,今日將原來裁決的緩刑,改為進行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但被告須滿足兩個條件。一為繼續接受定期精神治療;二為接受情緒管理輔導,以確保被告能在精神及情緒平穩下,完成社會服務令。
法庭將在半年後,或被告完成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後索取其進度報告,當日被告毋須上庭,除非社會服務令的主任要求。但裁判官指出。若被告再犯刑事罪,本案將重新判刑。
退庭後,何家欣狀似鬆了一口氣,並與女親友抱擁。一直跟進事件、近日辭職的前荃灣區議員易承聰亦陪同被告上庭,他在庭外重申,不要忘記上次裁判官在判詞上指出警方有用不恰當武力。
案件編號:KCCC282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