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重約 250 磅、有「舞壇Lady Gaga」之稱的 32 歲拉丁舞導師李嘉瑩,2014 年 6 月底在尖沙嘴「重生植髮中心」接受抽脂療程期間死亡,負責進行抽脂手術的註冊醫生關孝孜,被控一項誤殺罪。事隔逾 7 年,案件今 ( 19 日) 於高等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手術期間,被告是唯一符合資格的醫療人員,但她完成手術後便離開手術室,監測死者呼吸脈搏等的生理監測儀亦很快被關掉,只留下 4 名助手觀察死者情況。4 名助手分別為到職不久的美容師、實習美容師及接待員,當中只有一人持有助護證書及急救證書,並於案發前一個月才到職。

被告關孝孜(38 歲),被指於 2014 年 6 月 26 日,作為負責向死者李嘉瑩進行抽脂療程的註冊醫生,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李嘉瑩,違反對死者的謹慎責任,沒有確保療程期間有合資格人士在場施行及監察鎮靜療程,沒有於李鎮靜期間確保她有足夠氧氣、沒有遵守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鎮靜程序指引」、以及在抽脂程序後沒向李提供足夠監察及復甦治療等。

代表控方的大律師周凱靈於開案陳詞指,死者的抽脂療程分兩期進行,她 2014 年 4 月底曾於涉案的「重生植髮中心」接受抽脂手術,並無異樣,同年 6 月 26 日再接受長達 3小時的背部抽脂手術。李全程面向下、睡在手術台上,過程中沒有人向她提供氧氣。控方指被告於手術過程涉及嚴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而導致李嘉瑩死亡。

控方:被告術後離開僅留助手觀察

控方指,被告是手術室中唯一合資格的醫療人員,其四名助手分別為該美容中心的美容師、實習美容師或接待員等,其中兩人於案發當月才到職,另外一人持有助護及急救證書,亦是同年 5 月,即事發前一個月到職。控方表示,被告當日下午 2 時 44 分完成手術後離開,只留下 4 名助手於手術室觀察死者情況,等到她恢復知覺。4 人有觀察死者的呼吸聲、曾輕拍其身體,並發現死者的呼吸減慢及面色變得蒼白,遂通知被告。

控方:救護員到場前沒有人為事主急救

被告約於下午3 時 34 分返回手術室,指示職員致電 999。救護員到場後曾為被告進行心肺復甦,未幾宣布死者死亡。控方向陪審團表示,他們或有聽過復甦程序的黃金時間是 5 分鐘之內,但死者於救護員到場之前,似乎沒有人為他進行心肺復甦。

涉案中心無聘用麻醉師及註冊護士

控辯雙方同意事實指出,被告於 2006 年取得港大內外全科醫學士資格,並於 2007 年執業,而涉案的「重生植髮中心」位於尖沙咀加拿芬道 2 號 7 樓,同一集團於該處 8 樓亦設有「香港去斑中心」等不同美容中心,不同中心可共用設施。該美容集團案發時共聘有 5 名接待員、2 名顧問及包括被告在內的 3 名醫生等,3 位醫生只會於有預約時才出現,集團並無聘用任何麻醉師及註冊護士。而死者於 1982 年 5 月出生,死前身高約 170 厘米,體重約 113.5 公斤,即 250 磅。

案發當天早上約 11 時 24 分,死者簽署被告給予的手術同意書,約 10 分鐘後被告向死者注射藥物,死者進入鎮靜狀態,而被告進行抽脂手術後,約於下午 2 時 44 分離開手術室,當時死者仍未恢復意識、處於深層鎮靜。下午約 3 時 30 分,被告助手發現死者的呼吸減弱及面色蒼白,幾分鐘內通知被告,被告指示職員報警,將死者送院救治。死者下午4 時 12 分送抵醫院,當時已無生命跡象,醫生為她急救不果,下午 5 時 06 分宣告死亡,醫療診斷指死者送院前已離世。案件明天繼續,控方將傳召死者男友及美容中心東主作供。

案件編號:HCCC20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