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歲男學生被指於前年聖誕節,在上水粉錦公路用鐳射筆照向一架行駛中的警車,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他今( 19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黃國輝表示,負責駕駛案中警車的警長梁駿偉供稱,被告以鐳射筆照向其軚盤約 5 秒,並聽到有人大叫「死黑警!你仲未撞車死呀?」惟坐在梁旁邊的督察杜穎駿卻完全看不到有光束照入車內任何地方,亦沒有聽到有人喧嘩,可見兩人有相當且重大矛盾,並對梁的證供「有好大保留」,甚至認為他所謂的 5 秒照射「一定係唔準確」。

裁判官裁決後,旁聽旁隨即傳來一片掌聲,被告亦難掩笑意,紛紛接受各親友的道賀。

裁判官指,當時案中警車僅左邊乘客位、左中間設車窗,同時被金屬網包圍,而被告只是在步行,要追上時速 30 公里的警車,並如警長梁駿偉所言,以鐳射筆照向右方軚盤約 5 秒,機會可謂十分之微。況且,坐在梁旁邊的督察杜穎駿完全留意不到光束照入警車任何地方,可見梁所謂的 5 秒照射「一定係唔準確」。

官對警長證供「有好大保留」

裁判官又指,梁起初稱聽到有人一度大叫「死黑警!你仲未撞車死呀?」,後改口指聽到 4 次,但杜卻只聽見嘈吵聲和笑聲,甚至連「黑警」、「撞車死」等字眼也絲毫沒有聽到,與梁的說法有重大矛盾,亦因此對梁的證供「有好大保留」。

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年輕尚輕,從新聞得知管有鐳射筆的後果,故當時選擇扔掉它,也是可以理解;被告曾解釋因一時貪玩,用鐳射筆照射附近樹木和路牌等,或不小心照射到警車,裁判官認為此說合理。

官:被告與不務正業、向警挑釁的人完全不同

裁判官進一步考慮到被告的背景,讚揚他學業成績良好,年輕輕輕便出來任兼職,幫補家計,相信「與無所事事、不務正業和向警方挑釁的人完全不同」,加上當日附近並無示威,不排除被告是意外照射到警車,終裁定他沒有意圖以鐳射筆傷人,判處無罪。

案件編號:FLCC 162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