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網絡片段截圖

前年 10 月 13 日,30 歲男子被指在旺角為「搶犯」而企圖搶去警員散彈槍,以及被指獲協助逃走的 17 歲男生,分別被控「企圖搶劫」及「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案件今(19日)在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席前開審。

30 歲男子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警員 X 供稱,在次被告求救後,兩名並非本案被告的男女,分別折返及將他飛踢在地;並指首被告拳打他,及意圖搶去散彈槍但不果。庭上多次播放兩名被告被捕的片段。片段中次被告多次大喊「透唔到氣喇」,「好痛啊」。有被告的女親友觸景傷情,數度落淚。

案情指首被告企圖搶槍 次被告獲協助逃脫

首被告謝信誠(30歲,紮鐵工人),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旺角彌敦道 625 號雅蘭中心外,企圖搶劫警員 X;次被告陳家俊(17歲,學生),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X。

首被告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兩罪,分別指他以竹枝及其他物品堵路;及拳打警員 X。控方案情指,次被告陳家俊被警員 X 追捕時,將其推開;而首被告謝信誠,在陳離開時,上前企圖搶去警員 X 的散彈槍但不果。

辯方今透露,首被告就企圖搶劫罪的抗辯方向,稱不排除在其左邊身旁可能見到散彈槍,但當時一心一意想向警員頭部揮拳,並無意圖搶槍;而次被告就拒捕罪,將會爭議身分。

警員 X:次被告將其推開 兩男女折返飛踢協助逃脫

控方第一證人警員 X 早前獲法庭頒佈匿名令,他供稱案發當日駐守西九龍機動部隊,穿著軍裝,於 2 時 44 分乘警車到達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沿南行線快速推進。到達銀行中心對出後,看見上司以手號示意他掃蕩北行線。

當時北行線有人堵路,三條行車線已經停駛。他到達雅蘭中心對出後,看見一群戴面巾、身穿黑色衫褲的人向山東街跑去,特徵符合掃蕩指示,認為該群人涉嫌干犯非法集結及禁蒙面法罪,遂上前追捕。

他追捕次被告(短曲髮、瘦身材、黑色面罩、黑色短䄂衫及長褲)時,用手從後捉住其膊頭,大叫「警察,唔好走」。次被告轉身推開他,並大叫「救命,救人」。當時他仍捉住次被告膊頭,一名女子 C 折返,用雙手抱著次被告腰部,並向反方向拉扯,懷疑是協助次被告逃走,他警告女子「立即放手」。

警員 X 續指,此時有另一名男子 C 迎面跳起,腳踢他的心口,使其倒地、心口疼痛。第二被告乘機離開。

辯方一度反對庭上辨認次被告

警員 X 供稱自己在拉扯期間,以半米距離,面對面看見次被告的容貌 10 至 15 秒,當時光線充足。作出拘捕後在警車上雖然光線昏暗,但仍能認出次被告,下車後光線充足就更能肯定。控方外判檢控官林芷瑩在進行庭上認人程序時,辯方曾作出反對,認為基礎不足。

法官查問證人能否說出更多特徵,「眼大定眼細、眉毛、其他特徵?」警員 X 補充,該男子面型比一般男人瘦削,眼睛小、黑色短䄂衫為圓領,黑色褲為鬆身橡筋褲,短曲髮呈大波浪形,以及穿灰色波鞋。辯方其後不再反對庭上認人,證人認出次被告。

稱被飛踢倒地後遭拳打 首被告搶槍惟不果  

警員 X 供稱,緊隨次被告離開後,首被告衝上前,用左手大力拉扯他左手手持的散彈槍(近退彈孔位置),持續 3 至 4 秒,企圖搶槍。他當時仍然倒地,而首被告同時用右手打向其頭部,持續 5 至 6 秒。他當時帶著頭盔,並無受傷或痛感。其後,他用腳踢向首被告,對方才停止搶槍。

他供稱搶槍期間,另一名男子 D 用銀色伸縮棍打他右小腿數次,造成腫痛,其後逃去。

警員 X 稱,首被告意圖逃走,但他捉住首被告的上衣,扯去近心口位置一大部分上衣。其後,首被告往山東街方向逃去。兩名被告分別於同日約 2 時 48 分被捕。

主控問及,當時首被告搶槍,會否有「走火」機會。警員 X 否定,指他當時有鎖上安全鎖。驗傷報告指警員 X 胸部觸痛及右腿擦傷,獲發 3 天病假。

否認首被告無意搶槍 不同意次被告車上暈倒

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盤問警員 X,質疑他據稱的襲擊過程,包括男子 C 飛踢他及首被告拳打他,只持續了 4 至 5 秒,過程十分混亂。X 同意,但強調過程「好深刻」。律師亦指出,如果首被告如他所說,以右手用力地拳擊他 5 至 6 下,他的左手不可能同時用力搶槍,X 不同意。辯方又指,首被告鬆開左手後,警員 X 以雙手捉住首被告,而非先捉緊散彈槍,因為他根本不擔心首被告搶槍。X 解釋他是想確保首被告不會逃脫。

警員 X 在次被告的代表大律師盤問下,同意當次被告轉身面向他時,曾經彎下腰,無法看見面容。但他說次被告的面罩較緊,能辨認輪廓。X 也同意律師指出,他在所有書面口供未曾描述次被告的容貌,只是片面地描述衣著,但他堅拒否認自己是看過呈堂相片及片段才能辨認次被告。最後律師指出,X 稱在警車上與被告對坐時辨認次被告的說法不真實,因為次被告在上車前已經暈倒,片段亦顯示須兩名警員才能抬次被告上車。X 否認,指被告當時如常坐在車上。聆訊明早繼續,控方將傳召第二證人。

案件編號:DCCC 574/2020